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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孩子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21-10-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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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孩子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idswant Children Products Co.,Ltd.

    注册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 300 号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 日

    注册资本:97,909.3333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

    联系方式:025-83163703

    经营范围:图书、报刊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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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
配方乳粉销售;医疗器械(一类、二类)的销售;母婴用品、儿童用品、玩具的
研发与销售;服装设计与销售;化妆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类电子设备的
零售与批发;儿童娱乐设备(玩具)零售与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营
和代理纺织、玩具、用品等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非学历职业技能益智开发,儿
童娱乐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儿童玩具、儿童
用品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乐器信息的咨询服务。会议与展览服务、礼仪服务,
摄影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乐器及配套器材、音响设备的安装、维护、
租赁;企业形象的策划、商务服务,商场内母婴服务;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
通讯设备及智能卡的销售;开放式货架销售等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孩子王主要从事母婴童商品零售及增值服务,是一家数据驱动的,基于顾客
关系经营的创新型新家庭全渠道服务提供商。自设立以来,公司立足于为准妈妈
及 0-14 岁婴童提供一站式购物及全方位成长服务,通过“科技力量+人性化服
务”,深度挖掘客户需求,通过大量场景互动,建立高粘度客户基础,开创了以
会员关系为核心资产的单客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大力发展全渠道战略。在线下门店布局方面,公司持续推进
门店功能和定位的迭代升级,通过与包括万达、华润等大型购物中心深度战略合
作,打造以场景化、服务化、数字化为基础的大型用户门店;同时,公司抢抓母
婴市场发展机遇,加快门店开立速度,扩大市场覆盖,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在
全国 20 个省(市)、131 个城市拥有 434 家大型数字化实体门店,服务了超过 4,200
万个会员家庭。在线上平台布局方面,公司构建了包括移动端 APP、微信公众号、
小程序、微商城等在内的 C 端产品矩阵,向目标用户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母婴童
商品及服务。此外,公司已完成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搭建,真正实现了会员服
务、商品管理、物流配送及运营一体化的全渠道购物体验。

    报 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 分别为 667,065.16 万元、 824,250.92 万元 和
835,543.52 万元,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在国内母婴零售行业中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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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数字化技术的研发,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
大数据等科技的创新,公司沿着“信息化——在线化——智能化”的发展路径,
一方面搭建了以业务和数据双中台系统为主,以 AI 中台为辅的技术架构,完成
了“用户、员工、商品、服务、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数字化在线,真正实现了消
费者精准洞察和运营效率的提升,为公司业务发展和高效管理赋能;另一方面,
公司打通了全渠道业务链体系,自主开发了孩子王 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
平台化产品,满足客户在线消费的需求。同时,为提升用户在线下门店的购物体
验,公司大力发展“智慧门店”体系,开发了云 POS、云货架、全场景扫码购等
产品并重点打造了“人客合一”APP,可有效赋能基层员工进行高效而精准的客
户服务和管理。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软件著作权
84 个,作品著作权 7 个。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利用前沿科技及大数据技术对数
字化平台进行全面升级,一方面重点开发和完善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和 AI 中台
系统,为业务开展提供支撑,实现全渠道生产要素在线化;另一方面研发及搭建
B 端数字化平台对外赋能,构建开放式的母婴消费全渠道大生态体系,从而进一
步支撑公司全业务发展,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502,275.54     434,278.71     334,553.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09,029.06     169,927.47     132,077.6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8.36          66.02           59.74
营业收入(万元)                            835,543.52    824,250.92      667,065.16
净利润(万元)                               39,101.59      37,740.88      27,596.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9,101.59      37,740.88      27,596.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1,031.44      31,747.67      23,974.35
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994          0.3855         0.2819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994          0.3855         0.281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64          25.00           23.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86,811.02      88,560.09       52,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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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现金分红(万元)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04            1.27               0.6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人口出生率下降的风险

    母婴商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0-14岁的婴幼儿和孕妇,因此,母婴零售行业的
发展与我国婴幼儿人口数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2010年至2016年,我国新生人口
数量呈整体上升趋势,尤其是2016年在“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当年人口
出生率达到12.95‰,出生人数达到1,786万人,创2000年以来最高峰。但随着政
策红利的全面释放,我国新生儿出生率从2017年开始连续下滑,到2019年降至
10.48‰,人口红利逐渐减退。未来,如我国人口出生率仍维持下滑趋势,将对
母婴零售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2)经济增速和消费水平下降的风险

    在人口红利逐步减退的大背景下,消费升级成为拉动母婴商品市场需求的重
要驱动因素。近年来,经济的中低速增长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也在回落,对母婴零售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母婴商品及相关服务的消费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特点,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
较小,但未来如果经济增速进一步趋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持续下降,将
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从而对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3)母婴零售行业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母婴零售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且规模较小,市场集
中度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母婴零售行业发展迅速,新零售生态体系不断建立,专
业连锁零售店、大中型超市、百货商场、移动端APP、微信商城、PC端商城、第
三方电商平台等各种业态并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目前公司已实现线上线
下全渠道布局,在行业中位居前列,但未来如公司不能持续壮大自身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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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或将导致其逐步被市场淘汰。此外,日
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将造成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4)新建门店扩张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线下直营门店数量及经营面积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末,公
司已有直营门店 434 家,同时,公司计划未来 3 年利用本次募集资金在江苏、安
徽、四川、广东、重庆等 22 个省(市)新建门店 300 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零售终端网络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门店的店均收入分别为 2,414.92 万元、2,152.03 万元和
1,732.81 万元,坪效收入分别为 7,855.05 元/平方米、7,838.82 元/平方米和 6,878.73
元/平方米,门店店均收入和坪效均有所下滑,一方面系 2020 年受疫情影响,公
司一季度门店到店业务出现了暂停营业的情况,另一方面系报告期内公司新开门
店数量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四季度。新开门店需要进行店面装修、宣传等前期投入,
同时消费者对新开门店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新开门店从开业到实现盈利需
要一定的市场培育期。虽然公司在新店开设前会综合评估所属地区的预估市场规
模、周边人口情况、物业业态、交通条件等因素,以降低新开门店而产生的市场
不确定性风险,但是公司门店的扩张会因为市场培育期的长短差异、前期资金投
入、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面临一定风险,从而导致门店店均收入及坪效
出现下滑,门店扩张的规模效应出现递减。

    此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当地
母婴行业区域竞争情况和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的健全程度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公
司的跨区域发展对经营管理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在门店扩张过程中无法及时确
保资源匹配,将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内控风险

    (1)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拓展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线下销售区域从初期的江苏
地区已扩展至全国 20 个省(市),门店数量在 2020 年末达到 434 家,线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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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已经逐步覆盖了 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商城等主要渠道,在行业内位
居前列。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进程,加强服务化、数字化、生态化建
设,这对公司如何更深入的发挥场景、用户、互动、门店等方面的优势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
规模将会大幅增加,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采购、营销、存货、物流、财务、IT
系统等方面的支持与管理,也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高效的管理体系和
经营团队,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市场竞争、
行业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
司快速发展及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或公司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出现疏忽失
误,导致商品的采购、配送、供应出现延迟差错,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管理风
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人才短缺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以及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母婴零售
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运营模式也不断创新,消费者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品质
的保障,更追求专业化服务和互动性需求,再加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对行业的赋能,企业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育婴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等高端
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多。

    虽然公司已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管理和业务人才,打造了高效的“同心组
织”管理架构,并建立了以员工为核心的人才培养制度,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
了基础,但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发展壮大,公司对
门店经营、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数字化运营等方面员工的业务能力、服务水
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或人才储备步伐跟不上
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甚至发生人才流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

    (3)仓储物流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于仓库到实体门店的调拨、门店之间
的货品调拨以及商品配送至终端消费者的物流需求持续提升。目前,公司已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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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范围建立了包括中央仓、区域仓和城市中心仓在内的三级仓储体系,并与EMS、
顺丰、京东、百世、圆通等主流快递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
司还计划利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扩建仓储物流体系,提高仓储物流的运行效率
和管理能力,实现线下门店和线上订单的高效配送,满足市场及客户快速增长的
需求。但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物流运营
效率,由此给公司带来发货速度慢、物流送达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消费者体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客户和订单流失。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及净利润增速下滑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95%、29.98%和
30.22%(其中,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运输费用调整至营业
成本,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0.67个百分点),整体较为稳定。未来受到行业竞争
加剧、电子商务增速下滑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出现下降;
同时,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23,974.35万元、31,747.67万元和31,031.44万元,2019年和2020年较上
年同期相比增幅分别为32.42%和-2.26%。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加
剧、行业增速下滑等多重挑战,将导致销售毛利率下滑、净利润增速放缓甚至下
降的风险。

    (2)存货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7,925.35万元、99,434.15万元和
94,109.55万元,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29%、22.90%和18.74%。报
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线下实体门店、移动端APP、微信商城等渠道向目标用户
群体提供母婴童商品零售及服务等业务,因此公司需要保障门店和各级仓储必要
的安全库存。虽然公司目前的存货水平维持在合理范围内,且库龄较短,但若在
未来的经营年度中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积压和减值,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直营门店租金及人力成本持续上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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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人力成本和租金成本成为运营成本
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门店数量的快速增加,公司对于母婴专业人才的
需求也持续提升,再加上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人工工资相应提高,综合导致人
力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为快速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品牌效应,公司需要通过扩
建门店方式拓展营销网络,但由于优秀物业的稀缺性以及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不断
上涨,门店的租金水平也逐渐上升。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人才梯队,并通
过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赋能全渠道业务发展,节约人力成本;同时,公司也借助
品牌效应,增强了与商场物业的议价能力,保证了租金水平的稳定性,但未来如
上述成本增速超过公司收入增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引起的财务风险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按准则规定新增确认使用权资
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与2020年相比,公司执行新租
赁准则后,对2021年主要财务影响体现为新增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从而
使资产负债规模扩大,对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造成影响;同时,对利润表的影响体
现为新增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从而对2021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压力。2021
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974.29万元,同比下
降 3.69% ;经 审 阅 的扣 除 非 经常 性 损 益后 归 属 于母 公 司 所有 者 的 净利 润 为
11,578.77万元,同比下降11.34%。其中,因执行新租赁准则使公司整体减少2021
年1-6月净利润2,580.76万元(经审阅)。公司面临因执行新租赁准则引起的资产
负债率上升、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降的财务风险。

    4、法律风险

    (1)商品质量安全风险

    母婴消费的突出特征在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近年来,虽然公
司通过制定《商品准入经营资质管理规范》、《配送中心商品入库验收标准》、《商
品质量问题分类分级评价及处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控制手段,
形成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控采购、运输、仓储及销售等环节的质控情
况,且各项控制制度和措施实施良好。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
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相关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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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将给公司带来不
必要的客户和订单流失,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和地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场所租赁瑕疵产生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南京江宁物流仓库为自建外,其余线下
直营门店、物流中心、办公场所均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存在少量租赁的房产未取得出租方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明、部
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虽然公司目前使用该等房产未受到任何限制,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就此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租赁土地、房屋建筑物存在瑕疵导
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租赁期内不能正常使用该等房产,或因该等瑕疵导致公
司及其分子公司被有关主管机关处罚或其他第三方索赔的,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
责任,补偿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且不会向发行人及其分
子公司进行追偿。但上述因租赁经营产生的风险,可能将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经
营活动,并在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部分搬迁及装修费用的损失。

    (3)经营资质瑕疵产生的风险

    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少量已开业门店尚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虽然公司上述门店经营
目前未受到任何限制,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此出具承诺,如果出
现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因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或相关经营资质到期未及时续期而给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
各分支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有权部门所处的罚款等,将全额赔
偿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由前述情形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以使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不受损失,
且不会向发行人进行追偿,但上述经营资质瑕疵的存在,仍会导致公司面临一定
的处罚风险。

    5、创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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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务模式创新风险

    随着新生代孕育观念的改变以及消费行为的全面升级,母婴零售行业也不断
发展。虽然公司已创新性的建立了“线下实体体验店+线上平台”的全渠道经营
模式,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赋能,深度挖掘客户多元化需求,开展精
细化运作和差异化经营,品牌效应和规模优势持续增强。但未来,如果市场环境
或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在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无法得到市场认可,
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随着消费习惯的转变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演进,传统零售行业已经开始向
数字化转型。虽然公司已搭建了以业务和数据双中台系统为主,以AI中台为辅的
技术架构,完成了“用户、员工、商品、服务、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数字化在线,
实现了消费者的精准洞察和运营效率的提升,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高效管理赋
能,但未来如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迭代升级,满足公司运营需求,将对公司的
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面临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全渠道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全渠道数字
化平台建设项目”、“全渠道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
资总额为244,925.09万元,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244,925.09万元。上述项目是根据
公司现有业务及发展战略制定,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
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然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宏观市场环境、母婴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
项目的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
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运营效益。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与摊销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考虑

                                   10
                                                                上市保荐书


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
润水平都将进一步提升,在消化新增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后仍然具有较高的利润水
平。但是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和收益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募投项目建
设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公司可能面临因折旧摊销大量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
风险。

    8、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
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9、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3855元和0.3994元,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25.00%和20.64%。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0,890.6667万股,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10、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自2020年1月起,新冠病毒疫情逐渐向全球蔓延,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了不
利影响。各级政府均采取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疫情进一步扩散。2020
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公司门店的到店业务出现了暂停营业的情况,但线上业
务仍正常开展,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好转,
公司门店陆续恢复正常经营。但是,因局部地区出现疫情反复,公司部分下属门
店仍然存在短期内暂停营业或营业时间缩短的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
况,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有序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未来,若新冠病毒疫情无
法持续控制或缓解,将会持续影响公司门店的到店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
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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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10,890.6667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0.01%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0,890.6667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0.01%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无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0
量

发行后总股本         108,80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5.77 元

                     20.23 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
发行市盈率
                     本全面摊薄计算)

                                                                 0.3169 元(按照 2020 年
                     2.13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每股收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益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
                     算)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             0.2852元(按照2020年经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发行后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         每股收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益       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计算)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37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发行方式             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发行对象             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市场投资者,
                     但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
                     无
名称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募集资金总额         62,839.15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55,612.26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全渠道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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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渠道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
                   全渠道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226.89 万元,主要包括:
                   (1)保荐及承销费用:
                   ①保荐费用 471.70 万元;
                   ②承销费用 3,773.58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461.53 万元;
                   (3)律师费用 888.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3.02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99.06 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询价日期           2021 年 9 月 23 日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2021 年 9 月 27 日

申购日期           2021 年 9 月 28 日

缴款日期           2021 年 9 月 30 日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股票上市日期
                   市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指定鹿美遥、李丹担任本次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鹿美遥先生: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
务工作 11 年。曾作为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保荐或参与了江苏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无
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等多个项目。

    李丹女士: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从事投资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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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 8 年。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参与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项目、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多个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赵岩,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赵岩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 2 年。曾
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天合光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发项目、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洛阳栾川钼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跨境并购项目等多个项目。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刘惠萍、樊文澜、宋心福、魏国健(已离
职)、杨超群。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一)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设立的投资基金江
苏华泰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跟投机构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
通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9,514,051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0.97%。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并未因上述关系而
构成关联保荐;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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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
                                                                  上市保荐书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
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
宜的议案》、《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


                                    16
                                                                  上市保荐书



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
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参考发行人审计机构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营业
收入分别为 667,065.16 万元、824,250.92 万元和 835,543.52 万元,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7,596.63 万元、37,740.88 万元和 39,101.59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3,974.35 万元、
31,747.67 万元和 31,031.44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保荐机构对审计报告结论的核查,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17
                                                                 上市保荐书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公开网站,
核查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
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前身为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有限”),
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1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孩子王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
有限公司按照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公司注册资本 92,762.00 万元。2016 年 5 月 4 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股
份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按孩
子王有限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孩子王有限成立之日起
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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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发行人会计师已就发行人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核查发
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软著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
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
性等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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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历次股权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并对
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监高选聘情况及相关三会决议
文件;对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主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业务
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商标、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及使用情况;核查发行
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访谈,核查是
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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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的主
要经营场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站,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个
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文件,本次发行前发
行人股本总额为 97,909.3333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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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10,890.6667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8,800.00 万股(超
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
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经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37,740.88 万元和 39,101.5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1,747.67 万元和 31,031.44 万元。符合上
市条件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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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
                          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
2、审阅披露文件           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动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
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
                          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
                          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
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 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
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露的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
                          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
5、现场核查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核查结
                          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
                          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7、督促整改               所报告。
                          2、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
                          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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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条件媒体公告。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
8、虚假记载处理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
完结的保荐工作          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
                        保荐工作。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
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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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赵    岩




    保荐代表人:
                   鹿美遥              李 丹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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