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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孩子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1]第 22219-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www.hankunlaw.com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1]第 22219-7-O-1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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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
宁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C 栋 4 楼 2 单元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汪建国先生
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沈晖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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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588,172,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59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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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72,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72,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3、《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69,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96%;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3.8889%;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6.111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69,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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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 99.9996%;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04%;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3.8889%;反对股数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6.111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72,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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