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孩子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孩子王儿童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报送及
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1/9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9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9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相关人员;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
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各方对
所知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4/9
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
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9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他有关信息。

在第一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6/9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
                                  7/9
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公司可以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
出现未公开内幕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应注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
保信息不外泄。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8/9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
送当地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