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22219-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2]第 22219-7-O-1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 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C 栋 4 楼 2 单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汪建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55,648,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618%。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 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 《关于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4.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14.02 发行规模; 14.03 可转债存续期限; 14.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4.05 票面利率; 14.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4.07 转股期限; 14.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14.09 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14.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4.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14.12 赎回条款; 14.13 回售条款; 14.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4.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4.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4.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4.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19 担保事项; 14.20 评级事项; 14.21 募集资金存管; 14.22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1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17.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18.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9.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2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1.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2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23.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4.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5.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6.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7.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8.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9.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 《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01 选举汪建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2 选举徐卫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3 选举何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4 选举蔡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2.01 选举饶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02 选举钱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03 选举蒋春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3.01 选举靳文雯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02 选举刘立柱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中: 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议案 13 至 26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2. 审议议案 6 时,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维盈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千 秒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孩子王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应回避表决; 3. 议案 31、32、33 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4. 就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781,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3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6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维盈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子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千秒 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孩子王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 467,145,292 股。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14.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03 可转债存续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5 票面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1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09 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2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1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3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1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1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19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2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20 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21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22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2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2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2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3009%;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2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8850%。 2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2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80%;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0.575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50%。 3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633,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977%;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0%;弃权股数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 2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8142%;反对股数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5398%;弃权股数 2,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6460%。 31.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01 选举汪建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2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5%。 汪建国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2 选举徐卫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徐卫红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3 选举何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何辉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04 选举蔡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蔡博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2.01 选举饶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5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912%。 饶钢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02 选举钱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钱智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03 选举蒋春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3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蒋春燕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3.01 选举靳文雯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靳文雯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02 选举刘立柱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同意股数 655,603,9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427%。 刘立柱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3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