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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严牌股份:财务管理制度2022-06-03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
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所属分、子公
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
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
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
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
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

                                    -1-
务风险。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2-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实施财务预算,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
       (四)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和总
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
       (二)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及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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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工作,审核公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六)负责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七)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合理配置财会专业的人力资源。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总监的指导
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工作
考核标准,正确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组织会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期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
资料。
    (六)组织开展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
断提高公司财会管理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为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
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分、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须经
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
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
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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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
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
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
资成本。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 30 日
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二)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股
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
价),公司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
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由股东大会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
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公司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公司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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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公司收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
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
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一)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
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二)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
监督。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
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
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向境外支
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
限,实行财务监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
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票据、票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
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价格
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
    (一)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


                                      -6-
家的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
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
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二)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公司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
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三)公司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
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二)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
情形时,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及捐赠管理制度。
    (一)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执行,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
监督。
    (二)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捐赠,确需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
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
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
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
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一)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
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三)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
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公司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
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
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
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
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所
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劳务
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公司向个人以
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8-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
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可为从
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
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公司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
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
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保险的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
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
于公司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
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
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
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
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9-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
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
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
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
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
的有效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
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
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
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
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
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股东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
的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公司收益分配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
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公司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公司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公司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
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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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
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及相关附表。
    (三)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
项目的说明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
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按规定提供单个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因编制合并报表,需要按规定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的,子公司必须规定进行编制与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
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
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
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
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法》、


                                       - 11 -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股东、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
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公司内部
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
和社会贡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财务分析,确保
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恰当使
用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的财务信息谋取
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督制度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
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
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


                                      - 12 -
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
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
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
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分、子公司财务管理要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十章     重组清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重组清算的规定,必须履行有关决策程序。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
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
       第八十三条     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公司产权关
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公司合并前的
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公司的
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第八十五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
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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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制度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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