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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严牌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03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度,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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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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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变动、业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
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公司可根据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或网上路演;
    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7、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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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
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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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对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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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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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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