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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严牌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6-03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责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印章、文件档案管理、职称
评定管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预算;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
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
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
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
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会签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七)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
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作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
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公司办公会、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
的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
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者改变执行内容。
    公司办公会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
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前款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
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
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
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
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
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
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
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公司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
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事项,拟定上述人事事
项,应事先征求董事长的意见;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协调多个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二)对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释;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办公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是
否列入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提出
会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公司办公会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
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办公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
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人员
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或搁
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人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
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于会后
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由
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公司办公会,但应同时提出
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公司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节   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开总
经理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临时会议应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决定召开临时
会议,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派 1 名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但应同时提出
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节   工作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召开总经理工作例会,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二)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三)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四)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研究各部门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
部门负责人等;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董事长或
董事会的其它成员可以列席工作例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例会应按时召开,由总经理或者分管副总经理召集
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应针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充分讨论,会议应指定
人员对相关会议纪要制作书面记录,各部门负责人员依照会议要求落实好会议确
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
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满足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享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但总经
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针对下列事项,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字执行:
    (一) 总经理享有对正常使用已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二) 总经理享有对非正常使用未到使用年限而报废的价值 500 万元以下
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三) 总经理享有对闲置的价值 5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备品备件等的处置权。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
制度和程序执行。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第四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权力
时,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授权,可
以授权副总经理签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总经理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批。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并
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
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
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
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细则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修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含本
数。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