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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严牌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6-03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

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

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
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监事会应对由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人进行表决时,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
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
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 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

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