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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1-10-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 层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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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中信建投拓新药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拓新药业资管计划”)参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
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
(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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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
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
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
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共有 1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
信息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1         拓新药业资管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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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拓新药业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
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的基本
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拓新药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时间        2021 年 8 月 3 日

       备案编码        SSG469

      募集资金规模     产品规模为 4,725 万元,其中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 4,723 万元

        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拓新药业资管计划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日常机构,投资决策由中信建投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作出,因此,拓新药业资管计划
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建投,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3、投资人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1        蔡玉瑛               董事、总经理                 450                   9.52%
  2        阎业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90                  20.95%
  3        焦慧娟                 财务总监                   450                   9.52%
  4        王玉燕         监事、公共关系部部长               900                  19.05%
  5        张永增           监事、行政人事总监               375                   7.94%
  6          张军     国内销售部总监兼销售一部部长           600                  12.70%
  7          李涛                 研发总监                   450                   9.52%
  8        刘德前             生产运营副总监                 510                  10.79%
                        合计                                4,725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中信建投拓新药业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 4,723 万元,参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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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规模上限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托管人的托管费等必要费用,该安排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及认定依据、劳动合同、调查表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符合合
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拓新药业资管计划,具备通过拓新药业资管计
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5、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中信建投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
以及拓新药业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拓新药业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除此之外,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作为拓新药业资管计划
管理人就拓新药业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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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与发行人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业务有效隔
离。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
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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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15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
数量为 47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系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3、参与规模

 序                                          承诺认购股数/金额       认购数量占发行规模
           名称          机构类型
 号                                              (预计)                    比例
                                                                     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
       拓新药业资   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   承诺不超过 10%(315 万
 1                                                                   数的 10%,即不超过
         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股);且不超过 4,723 万元
                                                                           315 万股

      注:拓新药业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
价格后对拓新药业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拓新药业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315 万股。符合《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
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以及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
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中信建投(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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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
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战略
投资者的资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设置不同的限售期。”

    拓新药业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
函,以及拓新药业资管计划投资人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
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
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定,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
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
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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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六)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
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拓新药业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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