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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2-11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
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500,0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1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601,96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690,890.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 543,274,109.77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
2110001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
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周期
                                                   资金投入额
        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
  1                                    30,000.00     23,545.64   36个月
        间体建设项目
  2     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18个月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46,000.00     39,545.64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划
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拓
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公司现有工业用地-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
区静泉西路 398 号院东南角”变更为“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北”。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新实施地点系公司新取得资产,目前公司已取得由新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27)和《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本次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系根据公司
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除变更实施地点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
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
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
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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