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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1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
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
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000 吨核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
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000 吨核苷
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000 吨核
苷系列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议案》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闫福林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