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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2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
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
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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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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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或其他资料;

    (七)邮寄材料等;

    (八)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九)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十)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一)分析师说明会议、业绩说明会;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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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
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
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利。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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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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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
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
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
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
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
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
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
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
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
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
单位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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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
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
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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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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