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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9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在
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新乡拓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的绩效管理原
则。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了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
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为考核年度,设定了各年度的净利润及净利润
增长率目标值,该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
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