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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1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10月19
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新乡拓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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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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