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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公告2023-01-18  

                        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9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
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变更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601,9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90,890.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543,274,109.77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1)2110001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
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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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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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周期
                                                            资金投入额
        核苷系列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
  1                                           30,000.00       23,545.64      36个月
        体建设项目
  2     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18个月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46,000.00       39,545.64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

      (一)“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新乡拓新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月13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累计使用募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资               额               集资金金额      金额(不包含利息)
 拓新医药研
 究院建设项      6,000.00              6,000.00           1476.98              4523.02
     目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1、2022年2月,实施地点变更

      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
投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公司现有工业用地-新乡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静泉西路398号院东南角”变更为“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
路以北”。本次变更保荐机构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

      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于2022年6月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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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拓
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新乡市丰华街以东,规划静泉路以北变更
为新乡市开发区24号街坊;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
设项目”实施方式由自建模式变更为购买不动产并根据公司需求改造模式。本
次变更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3、2023年1月,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变更
    本次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其中实施地点由“新乡市开发区24号街坊”变
更为“新乡市建设东路99号”以及“新乡市高新区科隆大道515号”;实施方式
由购买不动产并根据公司需求改造模式变更为以公司自有资产根据需求改造模
式;实施主体由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
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对“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
主体进行变更,主要原因如下:
    1、实施地点变更
    “新乡市建设东路 99 号”、“新乡市高新区科隆大道 515 号”地块不动产
均为公司自有资产,其中“新乡市建设东路 99 号”紧邻河南师范大学,科教资
源丰富,各项配套齐全,有利于吸引科研人才,为公司后续长期稳定的发展提
供更好的人才资源保障,有助于公司与科研院校进行深度合作,有益于进行技
术创新与新产品扩展的交流,推动研究院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实施。“新乡市高
新区科隆大道 515 号”位于公司总部,能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及整体协同效
应,优化公司内部资源,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效率。
    2、实施方式变更
    本次实施方式变更为公司自有资产根据需求改造模式,降低了募投项目的
建设成本,有效推进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施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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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
院有限公司、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高度契合,为加快实施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河南省核苷药物
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述“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变更,
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更后,涉及
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备案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影
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实施主体,是公司经过综合审视、论证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及后
续建设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
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募
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
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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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拓新医
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此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
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环境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因此,同意本次对“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
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以及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六、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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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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