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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8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
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实施主体,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
体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杨西宁及邵爱贞为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和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销售农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
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关联担保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有积极影响。
    公司 2023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