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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
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进行了充分论证,既保证了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未来
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2. 《关于董监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董监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
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监
高 2023 年薪酬的方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3. 《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
是合法的、有效的,在公司采购、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
整,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4. 《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5. 《关于<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
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
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有利于
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7.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
况,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
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
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8.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原因真实、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
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