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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30  

                          证券代码:301090          证券简称:华润材料        公告编号:2021-002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1号】核准,华润化学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191.2483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10.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231,898.54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2,873.1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229,025.38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天职
业字[2020]28731-20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
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临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324006010012000200544     研发试验场所及配套项目
            司常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                             1061110104022010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珠海华润材料年产50万吨聚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                            2002026529100128075    三期工程、珠海华润材料10万吨
        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
                                                       /年PETG特种聚酯工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三家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
行)(以下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专户仅用于协议约定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
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旭 、李旭东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