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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材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6-14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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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
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
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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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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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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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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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对外提供担保;
       (二十)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
       (二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二十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重大信息报送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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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后方可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及时进
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公司发行债券、优先股参照公司首发信息披露要求执行。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
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编制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
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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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定期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上述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及时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并通
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且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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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符合即按上述要求披露,不符合
则留档处理;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9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10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聘用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二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相关消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第四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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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 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六)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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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
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
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
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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