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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2022-08-25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
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与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
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主要原
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
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
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与公
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规模、时点净持仓规模和保证金额度,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生产所需原料的 90%;时点净持
仓规模不得超过未发货销售订单量对应的原料需求量;
    (六)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业务员的授权文件必须经董事会批
准。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保证金总额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根据现货市场具体情况及价格行情等因素,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套期保值业
务年度保证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管理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当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风
险管控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定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包括保值规模、保证金额度、套保策略、
风险管控指标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批期货保证金申请流程;
    (三)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听取期货业务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
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四)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期货业务操作小组由
业务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组成。各成员职责
权限如下:
    (一)业务员:收集整理公司内外部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调查
研究套期保值的可行性、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具体实施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管理期货账户、跟踪已成交的交
易,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保持联系等。
    (二)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根据期货保证金审批
流程、交易记录和期货账户资金状况完成期货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保证金划拨
管理。
    (三)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
等财务结算工作。
    (四)风险管理员:公司审计部风控组人员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
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五)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兼任,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
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
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条   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成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风控组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
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
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监督和
指导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使该项工作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
制度及审批流程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文件应明确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明确业务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等,授权文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生效。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操作。
    第十七条   任何原因致被授权人员改变或授权事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原
被授权人员,原授权文件作废,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文件授予的一切权利,
同时书面通知所有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在期货套期保值年度计划框架内执
行。在年度计划范围内,业务员根据销售订单,结合交易品种的库存、市场价格
行情等因素,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
审批后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
区间、数量等。鉴于期货市场瞬息万变以及夜盘交易需求,可口头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再提交书面审批单。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期货保证金申请流程,需追加保证金时,业务员填写
保证金申请。保证金申请流程须注明追加保证金原因、资金风险度等信息,经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金调拨员将所需资金通过银期转账划入对应的期货
账户。
    第二十条   业务员需关注期货账户资金风险度。资金风险度低于 30%时,必
须将多余的资金从期货账户转至公司账户。因持仓品种价格出现巨大变动、持仓
量增加等因素导致资金风险度日内超过 70%时,业务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保证金使用接近年度保证金最高限额时,业务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置方案。若要超额度增加保证金,按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根据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
通过经纪公司期货交易软件完成下单指令。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核算
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与业务员核对期货账户保
证金、可用资金和资金风险度。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品种临近交割月,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总经理
审批后,确定实物交割或通过交易所完成期转现的,提前向交易所申请套保额度;
交割或期转现前应填写原料采购用款申请,按公司原料采购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审
批后由财务部安排付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可予以平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
    (一)    在现货市场购入相应数量的套期保值品种;
    (二)    根据不同月份之间的价差进行移仓;
    (三)    生产装置检修期间原料使用量减少。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
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业务人员每半年至少参加相关培训一次;风控人员、财务人员至少
每年培训一次。
    (四)业务员从事某一品种的期货操作不得连续超过六年。
    第二十七条   期货业务操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
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向采购部门负责人汇报,以便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做出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和控制交易量,资金
使用不得超过本制度规定的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
    第二十九条   业务员跟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如因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继续维持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及时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作出相应决策。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的原料品种原则上不得进行卖开交易,但因生产停产
检修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在计划使用天数内的原料库存有盈余时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期货账户出现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浮动亏损且无实货盈利与之
对冲,业务员须立刻汇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并予以止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并
按公司权责手册进行审批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
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应立即终止对违规人员的授权,调
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套期保值交易日常报告制度,业务员应每日收盘后
填写“套期保值业务日报告”,汇报当天持仓变化、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
状况等事项,并经审计部风控组、财务人员核对,采购中心负责人、总经理、董
事长审批。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业务员汇报当日套期保值业务的同时,统计当月新
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等事项,审计部风控组、财务人员予以核
对。业务员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后两天内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标准化交易账单报送
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期货业务操作小组每季度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
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后生效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日后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