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30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
分规[2019]10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和《华润化学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华润化
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性的经
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