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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城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11-20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七章     会后事项 .................................................................................................... 14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 14

第九章     附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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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12 月 8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拟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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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

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

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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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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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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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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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

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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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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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一)质询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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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

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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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按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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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监事予

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

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

时不得进行投票,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监事予以监督。如被要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监事予以监督。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四十五条规

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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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首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收到前述资料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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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但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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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登记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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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过”“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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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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