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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城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11-20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年报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1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 2
第四章     附则 ................................................................................................................... 3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严肃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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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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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过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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