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973.50 万元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318.20 万元,共计 2,291.70 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3,333,33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0,333,357.54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110,357,771.8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9,975,585.6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1〕580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 1 13,600.00 13,600.00 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2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5,229.00 5,229.00 3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4,634.00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 4 4,229.00 4,229.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37,692.00 37,692.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共计 2,291.70 万元,其中 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 1,973.50 万元,置换已预 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318.20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 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相关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出具的《关于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公 司 以 自筹 资金预 先 投 入募 集资金 投 资 项目 的实际 投 资 金额 为 1,973.5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使用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拟置 序号 项目内容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换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 1 13,600.00 266.83 266.83 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 2 5,229.00 1,449.86 1,449.86 改造项目 3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244.06 244.06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 4 4,229.00 12.75 12.75 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0.00 0.00 合计 37,692.00 1,973.50 1,973.5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争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 总额为 11,035.78 万元(不含税),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发 行费用 318.20 万元(不含税)。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 了安排,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 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 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本次拟置换方案与 《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五、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浙江争光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 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 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 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 2、《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 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