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333.3333 万股。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争光股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
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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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华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选明、
劳法勇、王焕军、汪国周、吴雅飞、陆炜、钟轶泠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5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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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上述股份限售、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市,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收盘,公司股票
已连续超过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36.31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
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建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 持有股份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号 称 数 (%) 到期日 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 11 2025 年 5
1 沈建华 人、董事、高级管理 69,480,000 直接持股 52.1100
月2日 月2日
人员
2 劳法勇 董事 13,341,800 直接持股 10.0064 2022 年 11 2023 年 5
3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3 汪选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3,341,800 直接持股 10.0064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4 王焕军 董事 1,180,400 直接持股 0.8853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5 吴雅飞 高级管理人员 101,200 直接持股 0.0759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6 陆炜 高级管理人员 84,300 直接持股 0.0632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7 钟轶泠 高级管理人员 84,300 直接持股 0.0632
月2日 月2日
2022 年 11 2023 年 5
8 汪国周 高级管理人员 33,700 直接持股 0.0253
月2日 月2日
注:上述承诺不会因个人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陆炜、钟轶泠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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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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