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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争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7-07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
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计划条件,符合《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
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审议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和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发生本次激励计划
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0.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71 元/股。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冯凤琴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肖连生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金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