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 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333.3334 万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334 股。其中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614,50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09%,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101,718,83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9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1,718,83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334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 1 通股为 1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3,333,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25 名股东,分别是姜菁、吕会明、胡锦强、 姚兴良、徐斌、徐炜、蒋才顺、徐小卫、王藜荪、修慧敏、沈渭忠、方伟强、黄 浩、沈海荣、成越操、张翼、沈咏梅、王志庆、卢贤德、诸文荣、戴文强、朱建 儿、朱建华、朱锁根、钱惠芳。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蒋才顺、沈渭忠、张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 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2、姜菁等 2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 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5 名; 3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352,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764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156,52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174%;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市流通数量 1 姜菁 337,300 337,300 337,300 2 吕会明 101,200 101,200 101,200 3 胡锦强 101,200 101,200 101,200 4 姚兴良 101,200 101,200 101,200 5 徐斌 101,200 101,200 101,200 6 徐炜 101,200 101,200 101,200 7 蒋才顺 92,700 92,700 23,175 注1 8 徐小卫 84,300 84,300 84,300 9 王藜荪 84,300 84,300 84,300 10 修慧敏 84,300 84,300 84,300 11 沈渭忠 84,300 84,300 21,075 注2 12 方伟强 84,300 84,300 84,300 13 黄浩 84,300 84,300 84,300 14 沈海荣 84,300 84,300 84,300 15 成越操 84,300 84,300 84,300 16 张翼 84,300 84,300 21,075 注3 17 沈咏梅 75,900 75,900 75,900 18 王志庆 75,900 75,900 75,900 19 卢贤德 75,900 75,900 75,900 20 诸文荣 75,900 75,900 75,900 21 戴文强 75,900 75,900 75,900 22 朱建儿 75,900 75,900 75,900 23 朱建华 75,900 75,900 75,900 24 朱锁根 75,900 75,900 75,900 25 钱惠芳 50,600 50,600 50,600 合计 2,352,500 2,352,500 2,156,525 4 注 1:股东蒋才顺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9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9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92,700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蒋才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23,175 股; 注 2:股东沈渭忠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84,300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沈渭忠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21,075 股; 注 3:股东张翼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84,300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张翼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21,075 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000,000 75.00% 195,975 2,352,500 97,843,475 73.38% 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0,000,000 75.00% 0 2,352,500 97,647,500 73.24% 首发后限售股 0 0.00% 0 0 0 0.00% 高管锁定股 0 0.00% 195,975 0 195,975 0.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3,333,334 25.00% 2,156,525 0 35,489,859 26.62% 三、总股本 133,333,334 100.00% 2,352,500 2,352,500 133,333,334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 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