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11-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
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3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033.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09,997.5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全部到账,并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
号)。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
109,997.56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72,305.56 万元。根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

                                    1
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 21,69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0,615.56 万元用于投入功能性高分子新
材料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
     1                                             13,600.00                 13,600.00
           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
     2                                              5,229.00                  5,229.00
           造项目
     3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4,634.00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
     4                                              4,229.00                  4,229.00
           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100,000.00                 50,615.56
     6     补充流动资金                            31,690.00                 31,690.00
                    合 计                         159,382.00                109,997.56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规划
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
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均
由公司自有资金统一划转,同时考虑到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繁杂多
样且公司原材料采购时采取统一的采购策略,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
涉及的人员薪酬以及研发材料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且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实施上述募
投项目过程中涉及到人员薪酬以及研发材料费用款项拟由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
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公司每月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费用进行
归集核算后,再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司自有资金账户。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2
    1、业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交付款申请单据,执行公司资金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单据,使用自有资金完成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募投项目中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的情况,建立
明细台账,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3、财务部门定期发起置换申请审批流程,并附明细台账,由募投项目责任
部门确认、财务经理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
意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同时报送至保荐机构处备案;

    4、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需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
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划转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
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
投项目相关费用,后续按月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的金额,定期

                                     3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性,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合理,
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争光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争光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4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争光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