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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争光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09  

                        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9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美亚大厦16楼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建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96,81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83,46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970%。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3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5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37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
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913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6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8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6.766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
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付梦祥、闵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