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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争光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沈建华先生、汪选明先生、劳法勇先生、王焕军先

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金浪先生、肖连生先生、

冯凤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

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及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浪先生、肖连生先生、

冯凤琴女士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金浪

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累

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诚、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附件: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沈建华先生:1962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中国膜工业协会离子交换树脂分会副

理事长,曾任杭州市余杭区人大代表,获得余杭市首届政府特殊津贴、

余杭市劳动模范、杭州市十佳杰出青年、杭州市民营科技新星等荣誉。

曾任争光集团研究所所长,争光集团一分厂厂长,漂莱特争光生产经

理。1996 年 2 月至 2000 年 1 月任争光树脂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争光树脂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沈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948.00 万股,

占总股本的 52.1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沈建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符合《公司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和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2、汪选明先生:195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初中学历。1971 年下乡插队于余杭区宏畔村胜利大队,曾任

争光集团三分厂副厂长,199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争光树脂董

事、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汪选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334.18 万股,

占总股本的 10.0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汪选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符合《公司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和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劳法勇先生:194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高中学历。曾任争光集团实验室实验员、争光集团党委办公室主

任,199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争光树脂董事、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截至本公告日,劳法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334.18 万股,

占总股本的 10.0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劳法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符合《公司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和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4、王焕军先生:1977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

级会计师。曾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项目经理、经理助理,

争光股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宁波东融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浙江五联会计师事务所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浙江分所所长;

2007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焕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18.04 万股,占

总股本的 0.89%,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焕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

《公司法》《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和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金 浪先生:198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项目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
杭州钱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4 月起任争光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金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肖连生先生:195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株洲钨钼材料厂高级工程师、湖南振升铝材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中南大学冶金学院稀冶研究所教师。2020 年 4

月起任争光股份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肖连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3、冯凤琴女士:196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博士学历。曾任杭州利民制药厂研发工程师,浙江大学生物系

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讲师、副教授。2008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大

学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授;2020 年 4 月起任争光股份独

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冯凤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