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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诚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预留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30.0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胡永洲




   李会林




   任成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