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二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
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
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3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3年2月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3-005),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
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
路611号金盛科技园8号楼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
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四)2023年2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长邵
春能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3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
27,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6,44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01%。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核定,本所律师
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采纳。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
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以记名投票
方式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根据统计结果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侯为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