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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创电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书2023-03-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电子”、“发行人”、“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向贵所保荐上海雅创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YCT ELECTRONICS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 99 弄 62 号 2-3 楼及 402-405 室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证券代码:301099.SZ

    上市日期:2021 年 11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26 日

    联系方式:021-51866509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软硬件产品开发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3-3-2
    公司为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商及自研 IC 设计商,主要从事汽车
领域内的电子元器件的分销及电源管理 IC 的设计业务。

    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商,主要分销东芝、首尔半导体、
村田、松下、LG 等国际著名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的产品,分销产品包括光电
器件、存储芯片、被动元件和分立半导体等,主要应用于汽车照明领域和汽车座
舱领域。发行人通过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供应链服务和技术服务以实现产品销
售,主要客户包括延锋伟世通、金来奥、华域汽车、长城汽车、星宇车灯等国内
外汽车电子零部件制造商。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108,201.90 万元、104,880.38 万元、133,546.33 万元和 147,556.74 万元。

    同时,发行人自研的电源管理 IC 产品属于模拟电路中的电源管理芯片,包
括马达驱动 IC、LED 驱动 IC、LDO、DC-DC 四大类,主要应用在汽车电子领
域。发行人自主研发设计的多款电源管理 IC 产品已经通过 AEC-Q100 等车规级
认证,并已导入吉利、长城、长安、比亚迪、现代、一汽、起亚、克莱斯勒、大
众、小鹏、蔚来等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公司 IC 设计业务自 2019 年开展至今已
取得了良好的表现,报告期内,公司电源管理 IC 设计业务收入分别为 2,445.52
万元、4,262.46 万元、7,214.85 万元和 14,147.0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比重分别
为 2.19%、3.89%、5.09%和 8.70%,收入及占比均保持了逐年快速增长。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财务指标
                         2022 年 9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资产总额(万元)             200,432.58        118,914.26     71,282.49     67,478.3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94,728.63         84,106.74     36,499.47     30,863.6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44.16             29.47         49.18         54.40
营业收入(万元)             162,703.41        141,784.74    109,773.40    111,732.28
净利润(万元)                12,763.61          9,289.09      5,906.65      3,790.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1,923.25          9,240.66      5,955.54      3,854.40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824.44          9,155.11      5,531.05      3,986.2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1.49             1.50          0.99          0.64
稀释每股收益(元)                  1.49             1.50          0.99          0.64

                                       3-3-3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财务指标
                             2022 年 9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加 权 平均 净资 产 收益 率
                                       13.30           20.98          17.68         13.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1,278.96       -31,996.47    -38,308.10    -29,788.50
净额(万元)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及变动风险

     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上游供应商是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这些设计
制造商的实力及其与公司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公司主要分销东芝、首尔半导体、村田、松下和 LG 等国际电子元器件设
计制造商的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分销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占比分别
为 82.90%、81.08%、69.58%和 75.53%,公司主要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

     如果公司与上游设计制造商的合作授权关系出现变化,例如供应商改变和公
司的合作模式;或者上游设计制造商之间发生兼并收购,进而对现有产品线分销
授权进行调整;或者公司长期未能达到上游设计制造商的销售规模和技术水平要
求,上游供应商选择其他分销商进行合作;或者上游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经营
销售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改变目前以分销方式进行的产品流转模式;或者主要上
游设计制造商自身经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或其在电子元器件的领先地位受到其
他厂商的冲击;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全球晶圆制造产能短缺的风险

     自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全球晶圆制造产能出现结构性
短缺,全球芯片供给紧张,直到 2022 年全球晶圆产能紧张局面才有所缓解。

     公司的 IC 设计业务采用 Fabless 的运营模式,与行业内知名的晶圆厂建立了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晶圆产能能够保障。若未来 IC 行业晶圆产能供需发
生大幅波动并导致晶圆产能不足,则可能对公司自主 IC 设计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若整个汽车芯片行业供给出现短缺,可能会导致上游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供
货不足,从而对公司的分销业务也产生不利影响。



                                           3-3-4
    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多家晶圆厂和封测厂建立合作,确保稳定的供应渠道,
根据客户的订单情况与晶圆厂积极沟通产能情况,以确保产品稳定的供应,可按
时向客户交付产品,进而避免因产能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应收账款和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1,746.49 万元、43,154.82 万元、52,386.97 万元和 82,078.59 万元,占各期末流
动资产的 67.78%、65.83%、46.31%和 54.71%,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
高。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可能持续增加。尽
管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质量良好,且应收账款账龄几乎均在一年以内,但如果出现
客户违约或公司信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788.50 万元、
-38,308.10 万元、-31,996.47 万元和-21,278.9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790.33 万元、
5,906.65 万元、9,289.09 万元和 12,763.61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
持续为负,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

    上述情形主要受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货款支付模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发
行人主营电子元器件分销,在产品分销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垫资服务系分销商
的重要职能之一。垫资服务会对现金流产生占用,进而导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面临一定压力。除此之外,发行人的部分客户以票据结算货款,但是发
行人的上游供应商基本不接受票据结算,而主要接受电汇的结算方式,因此进一
步加大了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压力。

    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采取加
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和库存周转速度、获取银行借款、与供应链公司开展合作等
多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以维持公司资金流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报告期内,发行




                                    3-3-5
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如果未来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结算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客户
要求延长信用期、增加票据支付的比例等,或者发行人的银行借款、供应链公司
垫资等融资渠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现金流产生较大压力,
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正常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商誉减值风险

    2022 年,公司完成对怡海能达、欧创芯部分股权的收购,并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商誉为 10,074.15 万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
的比例为 5.03%。如果未来被收购公司经营状态出现恶化,则可能产生商誉减值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6、可转债本身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
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转股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①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
因素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
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收益。

    ②本次可转债设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
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
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
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3-6
    ③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
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
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
本金和利息,公司存在一定的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
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
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
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
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
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
兑付风险。

    (5)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
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


                                 3-3-7
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
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
的风险。此外,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联合〔2023〕1124 号),雅创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
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
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
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一定影响。

    (7)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发挥出来
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
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因此,公司面临短期内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证券种类        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面值        100 元/张
发行规模        不超过 40,000.00 万元(含 40,000.00 万元)
债券期限        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
                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
发行方式
                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3-8
发行价格           按面值发行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发行对象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三、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郑文英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业务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
代表人。2013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润欣科技
(300493.SZ)IPO、南山铝业(600219.SH)2018年配股、帅丰电器(605336.SH)
IPO、雅创电子(301099.SZ)IPO、润欣科技(300493.SZ)2022年简易程序再融
资、恒通股份(603223.SH)2022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5层,联系电话:021-60933128。

    孙婕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
代表人。2012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润欣科技
( 300493.SZ) IPO、 东 南 网 架 (002135.SZ)2015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 南 山 铝 业
(600219.SH)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南山铝业(600219.SH)2018年配股、
帅丰电器(605336.SH)IPO、健麾信息(605186.SH)IPO、雅创电子(301099.SZ)
IPO、润欣科技(300493.SZ)2022年简易程序再融资、恒通股份(603223.SH)
2022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1号楼15层,联系电话:021-60933181。

    (二)项目协办人

    孙金男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
国际金融和电子商务双硕士。2004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
天 士 力( 600535.SH)非 公 开 发行 、 誉衡 药 业(002437.SZ) IPO、 广 发 证 券
(000776.SZ)非公 开发 行、荣 盛石 化(002493.SZ)非公开 发行 、隆基 绿能
(601012.SH)非公开发行及配股、京东方A(000725.SZ)非公开发行、比亚迪
(002594.SZ)非公开发行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5层,联系电话:021-60933128。

                                       3-3-9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宋蕾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文学硕士,2014 年加入国
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恒通股份(603223.SH)IPO、润欣科
技(300493.SZ)IPO、帅丰电器(605336.SH)IPO,、雅创电子(301099.SZ)
IPO、唯万密封(301161.SZ)IPO、润欣科技(300493.SZ)2022 年简易程序再
融资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电话:021-60933128。

    陈启帆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金融学硕士,2018 年加
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完成雅创电子(301099.SZ)IPO、晶瑞电
材(300655.SZ)2019 年可转债、恒通股份(603223.SH)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润欣科技(300493.SZ)2022 年小额快速再融资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电话:021-60933128。

    叶照青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经济学硕士,2021 年加
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唯万密封(301161.SZ)IPO、润欣
科技(300493.SZ)2022 年简易程序再融资等项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电话:021-60933128。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国信证券子公司国信资本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25%;“国信证券-农业银行-国信证券鼎信 18 号
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 181.90 万股,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2.27%;上述持股情况主要为发行人首发上市时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
发行人高管战略配售所致。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3-3-1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
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上海
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结论具
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承诺自愿接受贵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雅创电子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3-3-11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3,854.40万元、5,955.54万元和9,240.6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350.2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
汽车电子总部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
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
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2、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3-3-12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
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 财 务 报告 进 行 了审 计 ,并 分 别 出具 了 编 号为 安 永 华明 ( 2021) 审 字 第
61278344_B01 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278344_B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3-3-13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汽车
电子总部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3-3-14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及“雅创汽车电子总部基地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谢力书、黄绍莉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不
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现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3,854.40万元、5,955.54万元和9,240.66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350.2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
径)分别为54.40%、49.18%、29.47%和44.16%,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


                                   3-3-15
生产经营情况特点。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公司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分别为-4.96元、-6.38元、-4.00元和-2.66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持续流出主要受市场地位与行业竞争特点、盈利模式与上下游结算方式、票据
贴现资金的会计处理以及备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
流量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占2022年9月末公司净资
产额的35.74%,未超过5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
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
汽车电子总部基地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
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利率由上
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


                                 3-3-16
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
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
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
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3-3-17
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此,本
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
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
和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况,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发
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因此,本次发
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
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
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
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次发行符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
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


                                 3-3-18
解决机制。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
(一)持续督导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
内控制度                                 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见
                                         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义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
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
场检查                                   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
                                         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
                                         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
                                         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
                                         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
                                         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岀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3-3-19
                 事项                                 安排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3-20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金男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郑文英             孙   婕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