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11-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九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邱勇、陈站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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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5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1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7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28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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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风光新材、发行人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光有限 指 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风光实业 指 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风光合伙 指 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艾科莱特 指 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佰特沃德 指 佰特沃德(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武汉澳辉 指 武汉澳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易贸进出口 指 易贸(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明昌达 指 北京明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隋松辰控制的企业
中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中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指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中煤能源 指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知名改性塑料生产商,A 股
金发科技 指
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本次发行股票而制定的《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律师、发行人律师、国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枫律师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高分子材料 指 人工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塑料、合成橡胶、涂料、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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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纤维、胶黏剂五大类材料,以及其他高分子基复合材料
为改善塑料、橡胶等高分子材料加工性能、改进物理机械
性能、增强功能或赋予高分子材料某种特有的应用性能而
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 指
加入目标高分子材料体系中的各种辅助物质,通常又称化
学添加剂
在高分子材料的聚合物体系中延缓或抑制材料受大气中氧
抗氧剂 指 或臭氧作用降解过程,从而阻止材料老化并延长使用寿命
的一类化学助剂
公司提供的一种一站式解决高分子材料助剂添加问题的个
集成助剂 指
性化产品
造粒 指 将粉状、液状的化学助剂加工成为颗粒形态的加工工序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产出新的特
复配 指 性的混合物,通过复配能充分发挥不同物质之间的协效作
用
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也可直译为“分
散控制系统”或“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它采用控制分
散、操作和管理集中的基本设计思想,采用多层分级、合
DCS 指
作自治的结构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它的集中管理和分散控
制。目前 DCS 在电力、冶金、石化等各行各业都获得了极
其广泛的应用
注:本发行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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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邱勇、陈站坤担任本次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邱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
监,具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旋极信息(300324)
首次公开发行、超图软件(300036)首次公开发行、北京科锐(002350)首次公
开发行、大北农(002385)首次公开发行、贝斯美(300796)首次公开发行、润
农节水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宏达新材(002211)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山东药玻(600529)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及海南
钧达、先达农化等改制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有:中钢洛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在审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陈站坤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新天药业 IPO 项目、宁夏日晶新能
源 IPO 项目、贝斯美 IPO 项目、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等多
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北斗星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东药玻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无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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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现良、张磊、陆丹君、陈光奇、黄飞和
何力为。
张现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阿尔特、南通三建新三板挂牌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
辅导工作。
张磊女士: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
裁,具有三年审计工作经历和九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国电科环(01296)H 股上市审计项目、广生堂(300436)首次公开发行、贝斯
美(300796)首次公开发行、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晶澳科技非公开发
行、立晨物流首次公开发行、扬子地板首次公开发行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
辅导工作。
陆丹君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道道全、世龙实业、天智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利源精制、银星能源非公开项目等。
陈光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主要参与项目有: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禾本科技 IPO 等
项目。
黄飞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
级经理,主要参与项目有: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晶澳科技非公开发行、
润农节水精选层挂牌等。
何力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主要参与的项目有:京北方(002987)首次公开发行、元道通信首次
公开发行、高鸿股份(000851)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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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老边区路南镇江家村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磊
董事会秘书: 李大双
联系电话: 0417-3908858
互联网地址: www.ln-fengguang.com
发行人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
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
主营业务: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成功开发出集成助剂产品,提
供一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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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
场核查,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投行委质控部因疫情原因对本
项目电子底稿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对本项目进行了视频问核并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
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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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
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发行人股东风光实业、风光合伙的工商
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截止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 名非自然人股东:风光
实业、风光合伙。
风光实业股东为王磊、韩秀兰,是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以向股东
之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除持有风光新材的股权外,风光实业不存在任何
其他对外投资或经营性活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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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
金的备案登记。
风光合伙的合伙人为 33 名自然人,主要作用是作为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
权,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风光实业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投资或经营性活动的情
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无需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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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营口风
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
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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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
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
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
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
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
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
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
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
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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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
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
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
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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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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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
深圳市万全智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智策”),具
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万全智策: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任其为财经公关顾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万全智策:成立于 2001 年,国内知名的财经顾问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财经
公关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万全智策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28.00 万元,实际已支付 50.0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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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
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有关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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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起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业务合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经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9,686.36 万元、64,370.66 万元、70,591.04
万元和 39,439.8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分别为
12,759.58 万元、12,400.73 万元、14,358.27 万元和 6,766.91 万元,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最近
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同时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控股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1-2-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
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经核查,确认发行人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7 日,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
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等内控资料,并与发行
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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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
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核
心技术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下游应用领域提供抗氧剂单剂及集成助剂产
品。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整体稳定,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均为王磊、隋松辰、
王文忠、韩秀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发行人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通过核心技术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下游应用领域提供抗氧剂
单剂及集成助剂产品。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1-2-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同时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控股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核
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同时
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的规定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一家为全球高分子材料工业提供聚合物添加剂和解决方案的核心助剂材料
供应商。公司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为受阻酚类主
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
供一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之“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根据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第 26 大类的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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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
“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3.3.6)”。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实际了解发行人的
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核查发行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通过访谈取得客户对发行人
技术产品的评价,并查阅发行人主要收入和利润构成情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行业分类对发行人所属行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属于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业:(一)
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
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创新风险
1、技术创新失败风险
公司为技术创新型企业,公司现有创新技术主要涵盖抗氧剂单剂产品合成工
艺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催化剂等产品的合成工艺。随着高分子材料助剂合成工
艺的不断进步和下游客户对于产品性能及质量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司需要不断改
进、创新产品生产工艺。如果公司将来未能通过研发创新掌握上述领域关键技术,
公司将面临技术创新失败风险。
2、产品及服务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风险
在提供高品质产品的同时,公司以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丰富的专有技术储
备为依托,向客户提供覆盖产品及配方设计、测试、生产、技术应用指导、售后
服务及产品技术改进的全过程服务,为客户度身定制其所需的集成助剂产品,不
仅可以实现一站式便捷添加、个性化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保障客户
应用效果,而且进一步加深了与下游客户的密切合作关系。公司未来将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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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产品及服务创新,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及服务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生
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
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
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公司产品可应用于树脂材料、改性塑料
及其他高分子材料。随着高分子材料应用要求的日趋复杂化,高分子材料所需的
化学助剂和添加工艺也趋于复杂,高分子材料制造商出于产品质量、工艺控制、
成本管理、环境管理等因素考虑,对一站式直接解决材料助剂添加问题的个性化
产品需求不断上升。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无法及时研发出业内领先
的新技术,无法适时为客户推出定制化的高品质创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
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可能面临着技术迭代风险。
2、技术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该类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
体现。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开公司或公司技术人员私自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将
对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
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成功开发出集成助剂产品,目前处于充分竞争
情形,不排除未来出现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或者原有竞争者加大产能,加剧本行
业的市场竞争,导致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下降,从而导致产品毛利率下
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若不能在技术、管理、规模、
品牌以及产品更新升级、工艺优化等各方面持续保持优势,其在未来将面临较大
的市场竞争压力。
3-1-2-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原材料价格波动及经营业绩下降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异丁烯、苯酚为石油化工行业下游产品,其价格波动与原油
价格变化有较强的相关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高,
如果未来苯酚、异丁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原油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发生较
大变化,将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后,公司主要原材料异丁烯、苯酚受原油价格回升等因素影响出现大
幅增长,其中异丁烯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单价较上年增长 22.09%,苯酚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单价较上年增长 27.28%,丙烯酸甲酯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
单价较上年增长 44.98%,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增长使得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成
本较上年同期增长 15.75%,2021 年上半年公司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6.47%(不
考虑新收入准则影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3.99%;2021 年 7 月及 8 月,
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较 6 月基本持平,公司预计三季度主要原材料会维持高
位价格,预计 2021 年 1-9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9.44%至下降 15.92%之间,仍维持在 9,548.10 万元至 9,965.24
万元的较高水平;同时,公司预计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出现一定程度下滑,较 2019 年基本持平,仍维持较高水
平。公司积极将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转嫁到下游客户之中,公司针对部分中小客户
已进行价格调整,对于部分大型客户根据价格调整机制进行价格谈判中,如果未
来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增长,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增长成本转移给下游客
户,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9.86%、51.08%、55.97%
和 53.01%。公司主要产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
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成功开发出集成助剂产品,主要客户为中石
油、中石化、国家能源集团等国内石化、煤化工大型企业。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
于自身原因或下游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公司经营业绩
将受到不利影响。
4、寄售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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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存在寄售模式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寄售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4.84%、14.20%、13.60%和 14.15%。该模式下,在购货方
签收确认后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及报酬并未转移,待购货方根据其需求实际
领用并通知公司结算时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如果购货方未及时通知公司结算,
则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延迟的风险。此外,公司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存在因保管不
善造成寄售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安全生产的风险
发行人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苯酚、异丁烯等部分原材
料为危险化学品,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如果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温
度、浓度及压力变化超过生产工艺控制指标,或者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维护检修设
备,导致设备老化失修,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
外,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从而致使
公司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及加强安全检修与监测,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
经营业绩的风险。
6、环境保护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集成助剂的生产过程是多种化学原料的混合,不涉及化学合
成过程,抗氧剂单剂的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水,水也不参与反应,仅是用于调节温
度,因此发行人生产过程不排放生产废水,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为废气。
发行人 2018 年不在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当中。2019 年公司曾经因环保
部门加强了对 10 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管控治理而被列入营口市 2019 年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推进“煤改气”工作,于 2020 年全部
拆除燃煤锅炉,不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
面推进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未
来可能会出台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加大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公司在
环保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改进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公司可能因此遭受
主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将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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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从长远来看,环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淘汰落后的精细化工企业,有利于安
全、环保精细化工企业的发展,但短期内会促使企业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方
面的投入,增加相关运营成本。因此,公司未来可能面临因环保投入持续增长造
成公司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7、成长性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呈上升趋势,2021 年上半年营业
收入稳定增长,净利润受原材料价格大幅增长影响出现一定程度下滑。由于影
响公司成长的因素较多,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
跟不上公司的扩张计划,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滑,将会对公司成长性带
来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98.33%
的股权。本次发行后,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73.75%
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 年 5 月和 8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存在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等不
规范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机制,健全科学
决策机制,未再发生过类似情形,为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专项措施。但是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偏高,仍可利
用控股权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日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
响,因此,公司存在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管理能力风险
随着公司的上市以及募投项目的投入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的扩
大,公司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以及规范性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求也将不断地
提高。如果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力的提升跟不上公司规模的扩张和管理能力需求的
提高,将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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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0,613.02 万元、25,230.61 万
元、23,071.62 万元和 25,863.64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30%、29.12%、
20.94%和 21.18%。公司应收账款处于较高水平,如果下游客户不能按期及时回
款,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出现大幅增长,将会
给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一定压力。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9.66%、37.98%、36.09%和 29.75%,存
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于原材料价格和产品售价的波动、各产
品产量的变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化而有所波动。如果今后行业上下游出现较大的
波动,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进一步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
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分别为 23.93%、19.25%、19.25%和 7.9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常常需要一定的
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公司将存在净资产收益率水
平下降的风险。
4、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减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家所得
税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将来未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导致适用所得
税率发生变化,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发行失败风险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发行失败的相关情形。依据上述法规规定,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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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导致发行
失败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上市条件。
(七)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烯烃抗氧剂催化剂系列产品项目,是发行人综合
考虑主导产品经营情况、国家及行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慎重做出的。虽然根据当
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上述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
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未来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者出现公司不能
有效开拓市场等其他对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将存在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三乙基铝等催化剂新产品,该产品面向的下游客户与公司
现有抗氧剂产品下游客户相同。虽然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经完全掌握了相关产品
的合成与制备工艺,并且依靠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一站式服务积累了稳定的客户渠
道,但是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催化剂产品最终能否被下游客户接受仍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如果新增催化剂产品的市场开拓不能带来预期效果,则会对公司未来业
绩的持续增长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及天气等不可抗力风险
2020 年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蔓延,公司所处地区一直处于低风险区域,加
之公司在做好疫情防控下积极确保生产的进行,本轮疫情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
响。但如果未来疫情发展趋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遭遇重
大疫情、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一家为全球高分子材料工业提供聚合物添加剂和解决方案的核心助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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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供应商。公司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为受阻酚类主
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
供一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塑料、橡胶产
品的抗氧化等,产品客户覆盖中石油、中石化、国家能源集团等国内大部分石化
及煤化工企业,并与之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良好,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
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
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是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
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
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汪家胜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邱勇、陈站坤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
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