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04
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01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
金1,390,500,000.00元,扣除发行期间费用后的净额为1299416400.62元,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致同验字
(2021)第110C000890号”《验资报告》。
我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营口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218003900013000098648
2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411903945810909
3 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61289999101300022238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甲方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包含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
有限公司,乙方为托管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
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
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 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