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2-01-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
对风光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41.64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2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890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120,000.00 90,000.00
总计 120,000.00 90,00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风光股份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由控
股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科莱特”)负责实施,因
此公司拟向艾科莱特提供 54,907.08 万元有息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
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借款利率为借款实际发放日上月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一年期 LPR 贷款利率。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四、本次借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A 六路(原纬一路)华电电厂南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 年 7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齐涛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艾科莱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风光股份 15,000.00 75.00
榆林市煤炭资源转化引导基
5,000.00 25.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0,000.00 100.00
艾科莱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2021年1-6月 2020.12.31/2020年度
总资产 23,129.50 13,822.47
净资产 18,995.07 11,355.47
净利润 -310.39 -484.96
以上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审计。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
公司艾科莱特提供有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
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实施主体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总额 54,907.08 万元有息贷款用于实
施该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