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口
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
筹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五、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项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
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较好
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要求,并满足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卫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隋欣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公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