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1-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
对风光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41.64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2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890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120,000.00 90,000.00
总计 120,000.00 90,000.00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已使
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2.92 万元,上述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
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0095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35,092.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诺总投资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金投资项目金额
1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90,000.00 35,092.92 35,092.92
总计 90,000.00 35,092.92 35,092.92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不含税
13,687,844.66 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金额为不含税
13,687,844.66 元。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置换预先
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0095 号),并认为:风光股份董事会
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