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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光股份: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口

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

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

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

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二.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

方案,是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目标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并结合了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三、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四、 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同意上述事

项。

       五、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上

述事项。

       六、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规定和要求,对公司 2021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并出

具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除

与控股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资金往来外,未发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认真贯彻执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控制相关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马卫民、隋欣、孙文刚
    七、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公司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审

批权限、审批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马卫民、隋欣、孙文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卫民




                                                     2022 年 4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隋欣




                                                     2022 年 4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文刚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