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风光股份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并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大双、陈雪、王振
国、王峰、王志、刘淼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市风光
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上市,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 27.81 元,触发前述锁定期
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因王磊、韩秀兰通过
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磊、李大双、陈雪、王振国、
王峰、王志、刘淼通过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下表不再做单独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王磊 83,002,0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王文忠 6,331,5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韩秀兰 5,035,0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隋松辰 6,331,5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
40,000,0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有限公司
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
9,300,000 股 2024 年 12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7 日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风光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风光股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