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0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口
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
构进行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方面符
合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要求,并满足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因此
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马卫民、隋欣、孙文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卫民
2022 年 12 月 9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隋欣
2022 年 12 月 9 日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孙文刚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