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风光股份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三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公
司内部审计报告、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报告、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
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手册应当适应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以及所处
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4)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手册应当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充分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的
关系,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5)均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战略规划、预算管理、生
产管理、技术和研发、设备管理、安全环境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
理、费用支出管理、采购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结账、合同和授
权管理、人事和薪酬管理、信息和技术管理和对子公司的管控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
务、股权投资、安全环保、合同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错报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00%,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 1.00%但小于 2.0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
于营业收入的 2.0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与资产报表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1.00%,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 1.00%但小于 2.00%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 2.0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③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④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审计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2)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 100 万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
等于 100 万但小于 500 万的,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 500 万的,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④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⑤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严重流失;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能及时消除;
③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公司人员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3)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控制
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风光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