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2-0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
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中国证监会
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鸿铭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3号)同意注册,鸿铭股份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40.5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6,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8,708,537.7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7,541,462.27元。公司于2022年
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37,500,000股变更为50,0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健、蔡铁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健、蔡铁辉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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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金健、蔡铁辉在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期间,如实
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金健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蔡铁辉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其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金健、蔡铁辉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
减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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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
额相等的部分。
(二)股东袁晓强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袁晓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且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将釆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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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
减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
额相等的部分。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收盘,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40.50 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
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
定到期日
股东 与公司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锁定后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非交易
(股) (股) 期日
日顺延)
董事长兼总经理,控 2025 年
2026 年 6
金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7,437,500 34.88% 1,687,498 3.37% 12 月 30
月 30 日
之一 日
2025 年
蔡铁 董事,控股股东、实 2026 年 6
12,750,002 25.50% 1,687,503 3.38% 12 月 30
辉 际控制人之一 月 30 日
日
2023 年
袁晓 2024 年 6
董事 2,249,999 4.50% - - 12 月 30
强 月 30 日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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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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