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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骏成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V32023-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3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深 证 上 [2022]106 号 文 同 意 ,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8,146,66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75元/股,共计募
集资金人民币68,503.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413.08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1月24日出具的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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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40,384.76                35,000.00
 TN、HTN 产品生产项目                        8,417.44                 6,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149.43                 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2,951.63                55,000.0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累计已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40,384.76          10,349.98         10,349.98
 TN、HTN 产品生产项目            8,417.44           2,734.39          2,734.3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149.43                  -                 -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                 -
           合计                 62,951.63          13,084.37         13,084.37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最大限度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实力,公司拟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
施方式,具体为由原计划在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 41 号自
建研发中心变更为在广东省深圳市外购办公场所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广东省深圳
市为公司所在行业人才聚集区域,在上述地点建设研发中心项目,可以更充分有
效地利用场地、人员、公共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优势,从而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
的研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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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董事会通过审慎评估分析,拟将募集资金项目“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2024 年 12 月,“TN、
HTN 产品生产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延期后,
前述三个募投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计划完成时间   延期后预计完成时间

   1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         2023 年 6 月       2024 年 12 月
   2     TN、HTN 产品生产项目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3 年 6 月       2024 年 12 月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调整,是公司
经过综合论证项目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的匹配性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妥善实施,相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将维持不变。
   本次变更和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资总额、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
向,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好地实施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以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
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五、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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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
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考虑,有利于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
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根据
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产
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决策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
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
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作出的审慎调整,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
施方式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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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及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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