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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股份: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2-04-25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业绩快报/预报、统计
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
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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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要求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材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
及相关人员认证履行报名义务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受、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
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
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
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向接收方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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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四)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
印件交由证券部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
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
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如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
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
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
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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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
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司依法收回其所得的
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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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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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界定为内
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
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
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
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
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
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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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
下:
              身份证件名称      与本单位或   任职单位    现任职务或         证券账户
  姓名
               及证件号码       本人的关系      或部门    工作岗位            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
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
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
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
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
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泄露内
幕信息、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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