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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木股份: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2-04-25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
 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
 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
 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
 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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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
 审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
 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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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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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1.是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2.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1.是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
   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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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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