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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木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 189 号海珠科技园二期 1 号楼

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0,020,8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5.0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7,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1.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20,8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8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445,84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8.6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25,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8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20,8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7813%。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05,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7%;反对

15,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30,1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 15,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吕斌、卢彬、孙建龙、刘旭晖、广州市允能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

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 6,328,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48%;反对

2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28,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8%;反对 20,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杨波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