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22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 189 号海珠科技园二期 1 号楼
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0,107,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0.1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97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9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1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19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032,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5.04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0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7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2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3480%。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孙建龙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张圣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