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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木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22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 189 号海珠科技园二期 1 号楼

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0,107,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0.1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97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9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1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19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032,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5.04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0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7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2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3480%。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孙建龙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2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2%;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张圣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