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万年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5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当
以已公开披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泄漏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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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
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
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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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
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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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
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
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
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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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
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
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
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查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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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
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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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在会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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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
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
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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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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