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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邦智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06-02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二○年七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587-078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8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8

二、             制作《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8

正         文 .................................................................................................................................................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8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2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7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0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0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11

附表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13

附表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且已收到权利证明
文件的专利权 ........................................................................................................................................ 116




                                                                           3-3-2-2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信邦智能/公司   指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邦有限               指 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信邦集团               指 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东信邦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信邦远东               指 信邦(远东)有限公司


横琴信邦               指 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国邦             指 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信邦             指 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富士               指 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


日本富士               指 株式会社富士アセンブリシステム


香港恒联               指 恒联工程有限公司/ Everlink Engineering Limited


昆山富工               指 昆山富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优斐思             指 上海优斐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艾斯迪克           指 上海艾斯迪克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信邦普云               指 深圳信邦普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丽亭               指 珠海丽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弘信晨晟               指 诸暨弘信晨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弘信二期               指 弘信二期(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花都汽车城             指 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3-3-2-3
黄石华一         指 黄石市华一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国机         指 国机(珠海)机器人科技园有限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管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         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

                      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业板上市

本次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1998
《证券法》       指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3
《公司法》       指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后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并自同日起施行的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并自同日起施行的《深圳
《上市规则》     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3-2-4
                          中国证监会于 2001 年 3 月 1 日颁布并自同日起施行的《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并于 2014 年最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指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修订并施行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章程指引》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的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
《发行人上市章程》     指 次发行上市后施行的《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招股说明书》         指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审
《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安永华明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内
《内控报告》           指 部 控 制 审 核 报 告 》( 安 永 华 明 ( 2020 ) 专 字 第
                          61200462_G05 号)

《香港恒联法律意见    简家骢律师行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恒联工程有限
                   指
书》                  公司(Everlink Engineering Limited)法律意见书》

                      简家骢律师行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信邦(远东)
《信邦远东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United Faith(Far East) Limited)法律意见
书》
                      书》

《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弁護士法人NYリーガルパートナーズ于 2020 年 3 月 25
                     指
告书》                  日出具的《法务调查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
差异是因数值的四舍五入导致的。




                                     3-3-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
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
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经办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
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
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
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
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
所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
分,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
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
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3-3-2-6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相
关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
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7
                                   引      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 1989 年 4 月在北京正式注册成立
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领取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69525),具备在中国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

    本所委派黄晓莉、姚继伟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黄晓莉律师是本所经办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 14401201111447897。黄晓莉律师于
1999 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律师业务,2011 年 9 月加入本所。

    黄晓莉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等方面的律师实务,先后参与了多家企
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为众多境内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了全面的
法律服务。

    黄晓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层 1301 室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2805 9088                 传真:020-2805 9099

    姚继伟律师是本所经办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 14401200910187731。姚继伟律师
于 2008 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律师业务,2011 年 8 月加入本所。

    姚继伟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等方面的律师实务,先后参与了多家企
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

    姚继伟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层 1301 室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2805 9088                 传真:020-2805 9099

二、 制作《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一) 主要工作内容

    为了出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主要做了以
下工作:

     1.      听取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介绍,并就有关
             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2.      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的法律论证,并就总体方案的实施提出法律
             意见;



                                     3-3-2-8
     3.    参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
           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问题;

     4.    调查、收集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证言材料;

     5.    对发行人的设立及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股权结构、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等法律事项进行审查;

     6.    审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

     7.    审查与发行人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8.    草拟并审查《上市章程》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9.    审阅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等;

     10.   审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11.   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二) 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

   对于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同时发行人已签署相关声明及承诺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的有关事实是真实
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隐瞒或误导的情形。

   (三)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在此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并随时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配合发行人起草各类有关文件;协同发行人与有关
政府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行上市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
法律服务的工作。

   (四) 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工作,依据事实、法律和必要的假设,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全
面的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




                                      3-3-2-9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事项: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面值 1 元。

    (2) 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7,566,650 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

    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公司的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等具体情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数量。

    (3) 发行对象: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禁止的
购买者除外)。

    (4) 定价方式: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向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结
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者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将在
公司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
讨论后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5)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网下向询价
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6) 战略配售: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 20%,战略配售
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依法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3-3-2-10
      (7)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
  1                                       46,519.15                   46,519.15
            产基地建设项目

           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
  2                                       17,640.82                   17,640.82
                心项目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4,439.46                    4,439.46

              合计                        68,599.43                   68,599.43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实
施进度对募集资金投向或者投资金额做适当调整,亦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如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预计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8) 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9) 上市地点:深交所。

      (10)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在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
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调整、最终确定及具体实施,
在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数量、发行结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
间和最终定价)、定价方式、发行方式、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与上市时间
等具体事宜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
费用估算、发布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公告、预披露文件;

      2.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
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控制该机
构的证券公司等主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托管、注册等手续;


                                      3-3-2-11
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
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其他申报文件、反馈意见答复、保荐协议、承销
协议、战略投资协议、配售协议、股东通知、关联交易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
协议、配售协议、各种公告等),并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实际适用情况,采
取所有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和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必要、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
动,以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3.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向深交所提出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申请、在指定的
报刊与网站上发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的申
请;

   4.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市场条件、政策环境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
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
程中的重大合同;

   5.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
要,作出相关的承诺、声明、确认;

   6.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根据
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股票托管登记、限售流通股锁定等事宜;

   7.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
度的相关条款,并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8.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按照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   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深交所就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定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则据此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执行新方案;

   10. 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董事会认为
必要的其他主体(包含但不限于财经公关),并负责确定聘用或委任协议的具体条款和
协议的签署、处理支付费用、出具承诺文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
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就具体事项的办理授权董事会授权代表进行;

   12.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
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3-2-1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获得深
交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信邦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现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广州市商
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http://cri.gz.gov.cn)所记载的信息,发行人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756647694


     成立日期         2005 年 7 月 18 日


        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李罡


     注册资本         8,269.995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模具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
                      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轻小型起重设
                      备制造;连续搬运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用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
                      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货物进出口(涉
                      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液压和气压
                      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营业期限         自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同)的查询结
果,发行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合



                                       3-3-2-13
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发行人是由信邦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信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信邦有限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成
立,从信邦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目前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
提名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证券部、审计部、总经理办公室、智能汽车装备事
业部、战略事业发展部、战略投资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行政部、信息化发展部等职能
部门。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3-2-14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目前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法律专
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安永华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安永华明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
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与发行人构
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
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和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部分“发
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
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




                                   3-3-2-15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
第 61200462_G03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269.995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
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7,566,650 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7,855.21 万元、
9,014.29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

    发行人系由信邦有限的股东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2016 年 2 月 15 日分别出具的《商事主体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穗名核外字[2015]第 01201509110043 号)、《名称核准后调整通
知书》((穗)名核调外字[2016]第 01201509110043 号),核准信邦有限的名称变更为“广
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核准变更的名称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安永华明广州分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6)
专字第 61200462_G01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信邦有限账面净资
产合计 94,872,504.03 元。

    2016 年 2 月 26 日,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3-3-2-16
联羊城评字[2016]第 XHMPC0048 号),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信邦有限
净资产评估值为 12,327.4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 9,487
万元中的 3,125 万元以 1:1 的比例折为股本 3,125 万股(每股 1 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
的差额 6,36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
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草案,经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后终止原章程与合资经营合同;同意免去原董事会成员。

    2016 年 2 月 29 日,信邦有限各合资方信邦集团、信邦远东、横琴信邦共同签署了
《关于终止<中外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及<中
外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决议》。

    2016 年 3 月 1 日,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共同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信邦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 日,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共同签署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4 月 28 日,信邦有限 2016 年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推选罗生
军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组成之日起计算。

    2016 年 4 月 29 日,信邦智能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选举李罡、姜宏、余希平、夏雪骏、龙亚胜为公司董事会成
员;选举董博、袁大新为公司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等制度。

    同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一致同意选举李罡为董事长,
选举姜宏为副董事长,聘任余希平为总经理,聘任姜宏、夏雪骏为副总经理,聘任袁中
兴为财务总监,聘任姜钧为董事会秘书。

    同日,信邦智能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一致同意选举董博为监事会主
席,任期三年,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算。

    2016 年 5 月 18 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装备
制造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商务资批[2016]17 号),同意信
邦有限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相关事宜。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股份证字[2016]0003 号)。

    2016 年 5 月 30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智能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2020 年 7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200462_G01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
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信邦有限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 94,872,504.03



                                     3-3-2-17
元折股,股份总额为 31,25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缴纳注册资本 31,250,000.00 元,
余额 63,622,504.03 元作为资本公积。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相关合同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
件、方式”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于 2016 年 3 月 1 日
共同签订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信邦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存在可
预见的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等事项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四、(一)部分。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
件、方式”所述,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所记载的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模具制造;工业
机器人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连
续搬运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
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货物进出口(涉
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风
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3-3-2-18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除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另有所述外,发行人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
主要设备、注册的专利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根
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
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及相关人员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存在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执
行事务合伙人、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是从事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装配和销售,发



                                   3-3-2-19
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具
备独立性。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 2016 年 5 月设立
时的发起人共有 3 名,包括 2 名法人及 1 家合伙企业。

    1.    法人发起人

    (1) 信邦集团

    根据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及本
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法
人发起人信邦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4626642XD

         成立日期      2003 年 1 月 2 日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40-148 号 2008 房

     法定代表人        李罡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缴出资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长期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李罡              3,115.5          62.31

                              姜宏              1,534.5          30.69




                                     3-3-2-20
                           余希平                350                7.00

                            合计                 5,000             100.00

    根据信邦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信邦集团实际从事的业务为技术进出
口,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
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信邦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信邦远东

    根据《信邦远东法律意见书》,法人发起人信邦远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信邦(远东)有限公司(UNITED FAITH(FAR EAST) LIMITED)

    公司编号      432649

    成立日期      1993 年 7 月 6 日

  商业登记号码    17376595

    公司类别      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大角咀通州街 6 号长丰大厦 2 楼 F 室(Flat F, 2/F, Cheung
    注册地址      Fung Mansion, 6 Tung Chau Street, Tai Kok Tsui, Kowloon, Hong
                  Kong)

      董事        李罡、姜宏、余希平

    股份类别      普通股

    股份总数      1 万股

   已缴款股本     港币 1 万元

                           股东            股本(港币元)       持股比例(%)

                           李罡                   6,231              62.31

    股权结构               姜宏                   3,069              30.69

                           余希平                  700               7.00

                           合计                   10,000            100.00




                                      3-3-2-21
   2.    合伙企业发起人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
《合伙协议》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发起人横琴信
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351179604E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2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300(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余希平

          类型            有限合伙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2045 年 7 月 22 日

   根据横琴信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认(实)缴确认书》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横琴信邦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希平         普通合伙人           479.825               36.91

   2               李罡         有限合伙人           279.140               21.47

   3               李峰         有限合伙人           54.800                4.22

   4             袁中兴         有限合伙人           43.880                3.38

   5             袁大新         有限合伙人           45.050                3.47

   6             夏雪骏         有限合伙人           30.150                2.32

   7             龙亚胜         有限合伙人           21.565                1.66

   8             罗生军         有限合伙人           21.245                1.63

   9             曹德宽         有限合伙人           20.975                1.61

  10             邱俊雄         有限合伙人           19.725                1.52




                                          3-3-2-22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1       曾泽涛     有限合伙人         18.540             1.43

12       王海渊     有限合伙人         15.910             1.22

13       朱杰君     有限合伙人         15.080             1.16

14       渡边博     有限合伙人         15.000             1.15

15       张略发     有限合伙人         14.550             1.12

16        王兵      有限合伙人         14.320             1.10

17        佟庆      有限合伙人         14.020             1.08

18        舒鹏      有限合伙人         13.750             1.06

19        余菁      有限合伙人         13.320             1.02

20       梁显英     有限合伙人         12.030             0.93

21       张海虎     有限合伙人         10.825             0.83

22        董博      有限合伙人         9.600              0.74

23      渡边博人    有限合伙人         9.000              0.69

24       邓国雄     有限合伙人         7.565              0.58

25        武颖      有限合伙人         7.050              0.54

26       伍晓冬     有限合伙人         6.950              0.53

27       陈洪流     有限合伙人         6.495              0.50

28      川端俊英    有限合伙人         6.000              0.46

29       彭远庆     有限合伙人         5.750              0.44

30       习贵良     有限合伙人         5.750              0.44

31        杨斌      有限合伙人         5.630              0.43

32       封尊陶     有限合伙人         5.630              0.43

33       祝日旺     有限合伙人         5.630              0.43




                            3-3-2-2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洪小燕       有限合伙人             5.250             0.40

  35          罗雷        有限合伙人             4.880             0.38

  36         黄艺翔       有限合伙人             4.880             0.38

  37          王俊        有限合伙人             4.880             0.38

  38         施伦霞       有限合伙人             4.880             0.38

  39          张伟        有限合伙人             4.880             0.38

  40         蒲俊毅       有限合伙人             4.800             0.37

  41         陈水祯       有限合伙人             4.800             0.37

  42        高木朋满      有限合伙人             3.000             0.23

  43         黑岩聪       有限合伙人             3.000             0.23

                   合计                          1,300             100

    根据横琴信邦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横琴信邦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合伙企
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横琴信邦除投资发行人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横琴信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的出资

    2020 年 7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200462_G01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
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信邦有限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 94,872,504.03
元折股,股份总额为 31,25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缴纳注册资本 31,250,000.00 元,
余额 63,622,504.03 元作为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各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各发起人持股
比例如下表所示:




                                      3-3-2-24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45.44

   2              信邦远东                     1,280                    40.96

   3              横琴信邦                        425                   13.60

             合计                              3,125                     100

   (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
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四)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
情形。

   (五) 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     法人股东

   (1) 信邦集团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一)1.(1)部分所述。

   2.     合伙企业股东

   (1) 横琴信邦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一)2 部分所述。

   (2) 弘信晨晟

   根据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于 2018 年 4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伙
协议》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弘信晨晟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诸暨弘信晨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0U98Q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21 日

       主要经营场所         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 48 号 A 座 3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高建明)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3-3-2-25
                        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自 2015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根据弘信晨晟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弘信晨晟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元)           (%)
           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
   1                                   普通合伙人         100            0.5
                 理有限公司
           奈瑞儿塑身美颜连锁股份
   2                                   有限合伙人        9,000           45
                   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转型升级产业基
   3                                   有限合伙人        3,000           15
                 金有限公司

   4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15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
   5                                   有限合伙人        2,000           10
                     公司
           天津泰多仁益企业管理咨
   6                                   有限合伙人        1,000            5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翁小杰            有限合伙人         600             3

   8                  陈细             有限合伙人         500            2.5

   9                 陈美财            有限合伙人         500            2.5

   10                 朱乐             有限合伙人         200             1
           广州米方股权投资基金管
   11                                  有限合伙人         100            0.5
                 理有限公司

                         合计                           20,000           100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核查,弘信晨晟已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85910,基金管理
人为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542。

    (3) 弘信二期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
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弘信二期
基本情况如下:




                                      3-3-2-26
         名称            弘信二期(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2XY25A5B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
     主要经营场所
                         -3382(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石尚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

  根据弘信二期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弘信二期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
 1                                      普通合伙人           100          1.09
              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科铭新能源科技有
 2                                      有限合伙人          1,000        10.87
                  限公司

 3                  辛颖丽              有限合伙人           800          8.70

 4                  朱小雄              有限合伙人           600          6.52

 5                  谭登平              有限合伙人           500          5.43

 6                  罗莹莹              有限合伙人           500          5.43

 7                  王美华              有限合伙人           500          5.43

 8                  沙银冲              有限合伙人           500          5.43

 9                  孙丽艳              有限合伙人           400          4.35

10                  张绍波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1                  刘启志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2                  何志柔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3                  林炳云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3-3-2-27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4             杨玉花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5             蔡桂荣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6             陈素荣             有限合伙人         300           3.26

  17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18             吴凤辉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19              李杰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20              冯储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21              王琴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22             肖圣芸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23              冯强              有限合伙人         200           2.17

  24             杨瑞鸿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25              张虹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26              霍倩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27             郑琼珊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28             武海涛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29             张志敏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30             朱江宾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31             郑秉干             有限合伙人         100           1.09

                          合计                        9,200         100.00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核查,弘信二期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Y5893,基金管理
人为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0542。



                                   3-3-2-28
    (4) 共青城国邦

    根据共青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共青
城国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
共青城国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634M05D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3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余希平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自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37 年 7 月 2 日

    根据共青城国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共青城国邦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希平      普通合伙人                7.00                 7.00

   2              李罡    有限合伙人            62.31                    62.31

   3              姜宏    有限合伙人            30.69                    30.69

                   合计                         100.00                  100.00

    根据共青城国邦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共青城国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共青城国
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

    (5) 共青城信邦

    根据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
伙协议》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共青城国邦基本情




                                         3-3-2-29
况如下:

             名称            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899P882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30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余希平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合伙期限          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38 年 11 月 29 日

      根据共青城信邦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共青城信邦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余希平        普通合伙人                100.00              10.00

 2.                 李罡      有限合伙人                623.10              62.31

 3.                 姜宏      有限合伙人                276.90              27.69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共青城信邦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共青城信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共青城信
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历次股权变动

      1.    2005 年 7 月,公司设立



                                             3-3-2-30
     2005 年 4 月 20 日,信邦集团和信邦远东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
造有限公司合同》及《中外合资经营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合同
及章程的规定,信邦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外方为等额
人民币的外币),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缴付 15%,
其余在二年内缴足,经营期限二十年。

     2005 年 6 月 13 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穗)名预核
外字[2005]第 0020050317124 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
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15 日,广州市花都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设立合资经营广
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批复》(花外经贸管复[2005]51 号),同意设立“广州信
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批准信邦集团、信邦远东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合同
及章程;信邦有限的投资总额为 4,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其中信邦集团出
资 1,420 万元,占 71%,信邦远东出资相当于 580 万元的外币,占 29%;首期认缴的
注册资本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认缴额的 15%,其余资金分期在
两年内全部投入;信邦有限的经营范围:设计、生产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本企
业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经营期限二十年,法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
10 号 B 栋一层 04。

     2005 年 6 月 21 日,信邦有限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穗花合资证字[2005]0006 号)。

     2005 年 7 月 18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
期限自 200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18 日。

     信邦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0                 71

 2         信邦远东         580                     0                 29

          合计             2,000                    0                 100

     2.    2005 年 10 月,增加实缴资本

     2005 年 10 月 11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
外验字 113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5 年 10 月 10 日,信邦有限已收到信邦集团缴纳的
注册资本 511.2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
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验证。

     2005 年 10 月 12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
资本增至 511.20 万元。



                                         3-3-2-31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511.2             71

 2         信邦远东         580                       0               29

          合计             2,000                    511.2            100

     3.    2005 年 11 月,增加实缴资本

     2005 年 11 月 2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5)
外验字 117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5 年 10 月 17 日,信邦有限已收到信邦远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港币 400 万元,折合人民币 416.96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累计收到注册资
本 928.16 万元。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
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验证。

     2005 年 11 月 14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实收资本增至 928.16 万元。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511.2             71

 2         信邦远东         580                     416.96            29

          合计             2,000                    928.16           100

     4.    2006 年 6 月,增加实缴资本

     2006 年 5 月 31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6)
外验字 042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6 年 5 月 22 日,信邦有限收到信邦集团和信邦远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71.84 万元,其中信邦集团缴纳 908.8 万元,信邦远东缴纳港
币 160 万元,折合人民币 165.384 万元(多缴纳的 2.344 万元经投资者确认转作资本公
积),出资形式均为货币,累计收到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
验证。

     2006 年 6 月 5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增至 2,0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3-3-2-32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1,420             71

 2         信邦远东         580                     580               29

          合计             2,000                    2,000             100

     5.    2008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8 年 5 月 10 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投资总额从 4,000 万元增
加至 5,000 万元,注册资本从 2,000 万元增加至 2,700 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700 万元
由信邦远东以相当于人民币 700 万元的外币出资,并就此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同日,信邦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8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关于合资企业广州信邦汽车
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8]1025 号),批准信
邦有限投资总额从 4,0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注册资本从 2,000 万元增至 2,7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信邦远东以外汇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2 年内缴清(营业执
照变更前投入 20%);同意合资双方就上述变更于 2008 年 5 月 10 日签订的合同修正案
及章程修正案。

     2008 年 8 月 22 日,信邦有限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 年 10 月 9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08)
外验字 3017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8 年 9 月 19 日,信邦有限收到信邦远东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港币 7,970,000.00 元,折合人民币 6,991,523.10 元,累计收到注册资本
26,991,523.10 元。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
(安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验证。

     2008 年 10 月 28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1,420            52.59

 2         信邦远东         1,280              1,279.15231           47.41

          合计              2,700              2,699.15231           100

     6.    2014 年 4 月,股东名称变更



                                         3-3-2-33
     2013 年 12 月 18 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因股东信邦集团的名称由“广东
信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修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

     同日,信邦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4 月 28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7.    2015 年 5 月,补缴出资

     2015 年 5 月 27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
外验字第 3002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5 月 8 日,信邦有限已经收到信邦远东缴
纳的出资港币 1.1 万元,折合人民币 8,674.93 元(多缴纳的 198.03 元经投资者确认转
作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累计收到注册资本 2,700 万元。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
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验证。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1,420             52.59

 2         信邦远东         1,280                  1,280             47.41

          合计              2,700                  2,700             100

     8.    2015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8 月 10 日,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横琴
信邦向信邦有限增资 425 万元,该增资款以现金缴付,由横琴信邦在信邦有限的营业执
照领取 6 个月内缴足;增资后,信邦有限总投资额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600 万元,注
册资本由 2,700 万元增至 3,125 万元。

     同日,信邦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 1 名股东横琴信邦,横琴信邦以货币资
金认缴信邦有限注册资本 425 万元,具体增资价格参照信邦有限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
资产;同意信邦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700 万元增至 3,125 万元。

     同日,信邦集团、信邦远东和横琴信邦共同签署补充章程(五)。

     2015 年 8 月 21 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出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
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复》(穗外经贸花资批[2015]66 号),同意信邦
集团、信邦远东及横琴信邦授权代表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签订的《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
造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五)》和《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五)》生效;
同意信邦有限投资总额增加 6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 4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横琴信
邦出资,并在公司章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完毕;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部分,由信邦有限自行筹措解决。



                                        3-3-2-34
     2015 年 8 月 28 日,信邦有限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 年 8 月 27 日,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华会(2015)
外验字第 3004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信邦有限已收到横琴信邦缴
纳出资 1,300 万元,其中 425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 8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
方式为货币;信邦有限累计收到注册资本 3,125 万元。前述验资已经安永华明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 61200462_G01 号)复核
验证。

     2015 年 9 月 1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信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1,420                45.44

 2        信邦远东         1,280                1,280                40.96

 3        横琴信邦         425                   425                 13.60

         合计              3,125                3,125                 100

     根据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合资企业广州信
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8]1025 号),
信邦远东应自信邦有限的营业执照变更之日(即 2008 年 10 月 28 日)起 2 年内缴清。
根据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穗华会
(2015)外验字第 3004 号),信邦远东截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缴纳剩余出资款 8,476.90
元,晚于应当缴纳的期限。

     据此,发行人原股东信邦远东曾存在逾期出资情形,涉及金额仅 8,476.90 元,且前
述逾期出资情形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全部得到纠正。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原“广州市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开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守法证明的函》,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
人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商务
局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2019 年 2 月 20 日开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该局办理业务过程中暂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
良记录。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结果,发行人自设立至 2013 年期间已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自 2014 年以
来已向工商主管部门提交历年年度报告。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亦未因此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前




                                     3-3-2-35
述逾期出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 年 5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一)部
分,整体变更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45.44

  2              信邦远东                  1,280                       40.96

  3              横琴信邦                   425                        13.60

               合计                        3,125                        1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股本变动

      1.   2018 年 2 月,股份转让

      2018 年 1 月 15 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
信邦远东将所持发行人的 10%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并终止原章程、设立新章程。

      2018 年 1 月 31 日,信邦智能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远东将
所持发行人的 10%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并终止原章程、设立新章程。

      2018 年 1 月 31 日,信邦远东与共青城国邦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邦远东以 1.1 亿元的价格向共青城国邦转让信邦远东所持发行人
312.5 万股股份。

      发行人已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共青城国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 19,999,999.80 元(含
该 19,999,999.80 元 股 份 转 让 款 对 应 的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1,943,181.80 元 ), 剩 余
90,000,000.20 元股份转让价款(含代扣代缴税款)尚未实际支付。根据共青城国邦与
信邦远东出具的《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
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在股份转
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3-2-36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45.44

  2            信邦远东                 967.5                     30.96

  3            横琴信邦                  425                      13.60

  4            共青城国邦               312.5                     10.00

             合计                       3,125                      100

    2.   2018 年 3 月,增加注册资本及股份转让

      2018 年 1 月 16 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一致
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3,298.2954 万元,股份数额增加至 3,298.2954 万股,其中弘信二
期认购 130.6818 万股股份,弘信晨晟认购 42.6136 万股股份;同意共青城国邦将其所
持信邦智能 173.2954 万股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及弘信晨晟,其中弘信二期受让
130.6818 万股,弘信晨晟受让 42.6136 万股;同意废除原章程并通过新章程。

      2018 年 2 月 8 日,信邦智能 2018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智能的注
册资本由 3,125 万元增至 3,298.2954 万元,股份数额由 3,125 万股增至 3,298.2954 万
股,其中弘信二期认购新增股份 130.6818 万股,弘信晨晟认购新增股份 42.6136 万股;
同意共青城国邦将其所持信邦智能 173.2954 万股股份转让给弘信二期及弘信晨晟,其
中弘信二期受让 130.6818 万股,弘信晨晟受让 42.6136 万股;同意废除原章程并通过
新章程。

      2018 年 2 月 9 日,信邦智能、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共同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弘信二期、弘信晨晟以 35.2 元/股合计 6,099.9981 万
元的价格认购信邦智能股份 173.2954 万股,其中 173.2954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余
款 5,926.702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中,弘信二期以 4,599.9994 万元的价格认购信邦
智能 130.6818 万股股份,弘信晨晟以 1,499.9987 万元的价格认购信邦智能 42.6136 万
股股份。

      同日,共青城国邦与弘信二期、弘信晨晟签订《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共青城国邦将所持信邦智能 130.6818 万股股份以 4,599.9994 万元
转让给弘信二期;将所持信邦智能 42.6136 万股股份以 1,499.9987 万元转让给弘信晨
晟。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已向共青城国邦支付该次股份转让的全
部转让价款。

      2020 年 7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200462_G02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收到弘信二期、弘




                                     3-3-2-37
信晨晟缴纳的出资 30,499,991.00 元,其中 1,732,954.00 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
28,767,037.00 元 作 为 资 本 公 积 , 出 资 方 式 为 货 币 ; 发 行 人 累 计 收 到 注 册 资 本
32,982,954.00 元;弘信二期、弘信晨晟分别于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2 月支付剩余增
资认购款合计 30,499,990.00 元。

       2018 年 3 月 15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智能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43.05

   2            信邦远东                    967.5                          29.33

   3            横琴信邦                     425                           12.89

   4           共青城国邦                 139.2046                          4.22

   5            弘信晨晟                   85.2272                          2.58

   6            弘信二期                  261.3636                          7.92

              合计                       3,298.2954                         100


    3.    2018 年 12 月,股份转让

       2018 年 11 月 20 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 2018 年度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
信邦远东转让所持信邦智能 967.5 万股股份及变更信邦智能为内资企业,其中 769.58
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197.92 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信邦;修改信邦智能公司章
程并启用新章程。

       2018 年 12 月 6 日,信邦智能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信邦远东转
让所持信邦智能 29.33%股份合计 967.5 万股股份及变更信邦智能为内资企业,其中
23.33%合计 769.58 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城国邦,6%合计 197.92 万股股份转让给共青
城信邦;修改信邦智能公司章程并启用新章程。

       2018 年 12 月 10 日,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邦远东将其持有的信邦智能 9,675,000 股股份以
35.2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其中以 27,089.216 万元的价格向共
青城国邦转让信邦智能 7,695,800 股股份,以 6,966.784 万元的价格向共青城信邦转让
1,979,200 股股份。

       2018 年 12 月 29 日,广州市工商局向信邦智能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3-3-2-38
      2020 年 5 月 15 日,信邦远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签署《<广州信邦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共青城信邦受让 1,979,200 股的价格
变更为 1,000 万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共青城信邦已向信邦远东支付该次股份转让
的全部转让价款,并已代扣代缴税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共青城国邦未向信邦远东付款,但已就其中 1,000 万
元股份转让款代扣代缴税款 971,590.90 元,剩余 269,920,569.10 元股份转让价款尚未
实际支付。根据共青城国邦与信邦远东出具的《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事宜的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共青城国邦尚未付清上述股份转让价款的情形不
构成《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信邦远东不会
因此追究共青城国邦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前述股份转让行
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1,420                 43.05

  2              横琴信邦                   425                   12.89

  3             共青城国邦               908.7846                 27.55

  4              弘信晨晟                  85.2272                 2.58

  5              弘信二期                261.3636                  7.92

  6             共青城信邦                 197.92                  6.00

               合计                     3,298.2954                 100


   4.    2019 年 12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 年 3 月 15 日,信邦智能第一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以总股本 32,982,9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0735425 股,合计转增为股本 49,716,996 股,转增后的公司股本总数为 82,699,950
股;同意废除旧章程并启用新章程。

      2019 年 4 月 1 日,信邦智能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拟以总股本 32,982,9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0735425
股,合计转增为股本 49,716,996 股,转增后的公司股本总数为 82,699,950 股;同意废
除旧章程并启用新章程。

      2020 年 7 月 3 日,安永华明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200462_G03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
49,716,996.00 元转增股本;发行人累计收到注册资本 82,699,950.00 元。


                                     3-3-2-39
    2019 年 12 月 16 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向信邦智能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信邦集团              3,560.4430                 43.05

   2             横琴信邦              1,065.6256                 12.89

   3            共青城国邦             2,278.6449                 27.55

   4             弘信晨晟               213.6948                   2.58

   5             弘信二期               655.3311                   7.92

   6            共青城信邦              496.2556                   6.00

               合计                    8,269.9950                  1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特别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成
立后的历次股权变更事项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真实、
合法、有效。

    (四) 股权质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i.gz.gov.cn)所记载的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模具制造;工业
机器人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连
续搬运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
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货物进出口(涉
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风
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
从事《营业执照》记载范围的业务,已取得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相关的以下许可及备案:




                                    3-3-2-40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6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1938299),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2016 年 8 月 24 日,广州富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1938325),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
长期。

    2017 年 9 月 27 日,昆山富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223944793),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
期。

    2.   自理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4425600297),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

    2016 年 8 月 19 日,广州富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4425600887),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

    2017 年 9 月 27 日,昆山富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3204610973),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获得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发
行人分别在香港、日本拥有子公司,即香港恒联、日本富士。除在上述地区设立子公司
开展业务以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拥
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
部分。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公司以及设备及工具
的贸易,其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住所地的法律规定。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的主要业务为设计、生产、销售适用于
汽车焊接夹具等机械,其业务均符合住所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变更为“模具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连续搬运



                                      3-3-2-41
设备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
造;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
机械零部件加工;工业机器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
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
品除外);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
发行人已就此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019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公司经
营范围变更为“模具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连续
搬运设备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
备制造;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
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工业机器人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
发行人已就此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生
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装配和销售。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57,855.07 万元,占发行人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99.21%;发行人 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68,740.13 万元,占发行人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33%;发行人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61,604.70 万元,占
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24%。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市场监督、发展和改革、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规划和自
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外汇
管理等发行人经营所涉主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
利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
不利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
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2-4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1.   关联方

   (1) 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信邦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3,560.4430 万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43.05%,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根据李罡、姜宏、余希平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李罡、姜宏、余希平三人构成发行人的一致行动人,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

   a.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均为信邦集团,信邦集团直接
        持股比例始终不低于 43.05%,能够对发行人形成控股地位。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信邦集团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李罡、姜宏、余希平持有信邦集团
        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62.31%、30.69%、7.00%,信邦集团最近两年内的第一大
        股东均为李罡。

   b.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信邦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3,560.4430 万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43.05%,共青城国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2,278.6449 万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27.55%,共青城信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496.2556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李罡、姜宏、余希平共同持有信邦集团、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 100%
        股权或财产份额;横琴信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1,065.6256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12.89%,余希平为横琴信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余希平和李罡分别持有横琴
        信邦 36.91%和 21.47%的财产份额;李罡之配偶姜英与姜宏系兄妹关系,姜宏
        与余希平系夫妻关系;李罡、姜宏、余希平通过信邦集团、共青城国邦、共青
        城信邦、横琴信邦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84.13%股份。

   c.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李罡、姜宏、余希平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李罡、
        姜宏、余希平及其控制的企业在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上,均作出意思表示一致的投票决定。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
        良好,李罡、姜宏、余希平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未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造成不
        利影响。

   d.   为加强对发行人的管理和控制,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发行人重大事
        项决策的一致性,李罡、姜宏、余希平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
        议》,以协议的形式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在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
        议就与信邦智能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
        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其在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的表决权。



                                    3-3-2-43
(2)各方一致同意,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或一方直接持有信邦智能的股
份,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的各方或一方在信邦智能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
表决时与本协议其他方及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
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其在信邦智能的股份表决权。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信邦智能章程的约定直接(如直接持有
信邦智能股份)或通过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向信邦智能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则需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股份中的半数以上
(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无法取得持有上述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
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信邦智能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各方间
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
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
或任职。

(4)各方应在信邦智能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直接(如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或通
过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
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
能股份中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没有形
成持股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东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本协议各方中届时直
接和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最多的个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间接所持有的
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
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5)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个人出席信邦智能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
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6)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如需委托其他个人出席信邦智能股东大会及行使
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
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指示。

(7)各方一致同意,在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
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信邦智能董事
会会议的表决权。

(8)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信邦智能章程的约定向信邦智能董事会
会议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中的
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无法取得持有上述半数以上(不含
本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或临时提



                           3-3-2-44
     案;各方间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
     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
     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9)各方应在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就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
     接所持信邦智能股份中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如果没有形成持股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股东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本协议各
     方中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最多的个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间
     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
     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
     或任职。

     (10)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个人出席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只
     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
     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11)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信邦智能股票公开发行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
     和责任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信邦
     智能的股份履行锁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12)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
     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信邦智能股票公开发
行上市之日起满 37 个月之日止。

经核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e.   李罡、姜宏、余希平均已就股份稳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3-3-2-45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李罡、姜宏、余希平共同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且李罡、姜宏、余
希平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在近两年内及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可预期的期限
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据此,李罡、姜宏、余希平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 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为李罡、姜宏、余希平、
龙亚胜、王强、韩小江、李焕荣、刘妍、张纯;发行人的监事为董博、袁大新、罗生军;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余希平、副总经理姜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雷。

    (5)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下:共青城国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2,278.6449 万股股份,



                                   3-3-2-46
占总股本的 27.55%;共青城信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496.2556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
横琴信邦直接持有发行人 1,065.6256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12.89%;弘信二期直接持
有发行人 655.3311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92%,弘信晨晟直接持有发行人 213.6948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58%,弘信二期与弘信晨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均
为上海弘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

    (6)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信邦集团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为李罡,
监事为姜宏。

    (7)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表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实际控制人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8) 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因此不存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在发行人    法人或其他   关联关系
 姓名                                                  经营范围
           任职       组织名称     情况

 李罡     董事长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

         董事、总
余希平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
           经理

 姜宏    副董事长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



                                    3-3-2-47
         在发行人   法人或其他   关联关系
姓名                                                      经营范围
           任职      组织名称     情况
         副总经理


                                              机器人应用研发推广;机器人科技园
                                              的建设、园区物业租售、园区物业管
                                              理、园区企业投资、孵化器与加速器
                    广东信邦科
龙亚胜     董事                  担任董事     的建设运营;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投
                    技有限公司
                                              资管理、咨询;培训;物流仓储、运
                                              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商品批发贸易
                                              (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
                                              口;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
                                              生用品零售;服装零售;商品零售贸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
                                              制造(仅限分支机构);房屋租赁;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洗衣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健身服
                                              务;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
                    广州奈瑞儿   担任财务
                                              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仅限分支
                    美容科技有   总监、董
                                              机构);乳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
                      限公司     事会秘书
                                              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美容服务(仅
                                              限分支机构);理发服务(仅限分支
韩小江     董事                               机构);美甲服务(仅限分支机构);
                                              保健按摩(仅限分支机构);足疗(仅
                                              限分支机构);保健食品批发(具体
                                              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
                                              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
                                              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酒类
                                              批发;酒类零售

                    广州米方股
                    权投资基金
                                 担任董事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广州市瑞爱                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货物进出口
                                 担任董事
                    轻健康科技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健身服务;




                                   3-3-2-48
       在发行人   法人或其他   关联关系
姓名                                                    经营范围
         任职      组织名称     情况
                   有限公司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
                                            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
                                                        食品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数码动画及数码三维技术开
                                            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
                                            程和电子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硬
                  福建天志互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
                  联信息科技
                               担任董事     代购代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股份有限公
                                            国内各类广告;互联网零售;第二类
                      司
                                            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网络科技、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网络运行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开
                  上海具志网
                               担任董事     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
                  络科技有限
                               兼总经理     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企业管理
                     公司
                                            咨询,企业管理,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动漫设计;计
                                            算机系统集成;对信息产业投资;互
                  福州云顶网
                                            联网信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络科技有限   担任董事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公司
                                            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
                                            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成年人的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
                  杭州奈瑞儿   担任执行
                                            (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美容、
                  美容有限公   董事、经
                                            理发、健身、非医疗性健康咨询(限
                      司         理
                                            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批发、



                                 3-3-2-49
         在发行人   法人或其他   关联关系
姓名                                                      经营范围
           任职      组织名称      情况
                                              零售:化妆品。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韩树奈
                                 担任执行     服务:医疗美容诊所(依法须经批准
                    瑞儿医疗美
                                 董事、总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容诊所有限
                                   经理                  经营活动)
                       公司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工艺礼品,五
                                              金交电,办公文化用品销售,投资咨
                                              询(除经纪),展览展示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酒店管理(不含食品生产
                                   持股
                                              经营),计算机网络工程,国内货物
                    上海蓬强实   99%,并
                                              运输代理,楼宇保洁服务,市政公用
                    业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
                                   董事
                                              项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园林绿
                                              化工程,会务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
                                              网站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强       董事                               酒店管理;食品经营(凭许可证、审
                                              批文件经营);健身服务(凭许可证、
                                   持股
                                              审批文件经营);餐饮服务(凭许可
                                 80%;报
                                              证、审批文件经营);住宿服务(凭
                                 告期内王
                                              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美容美发
                    长沙市斯玛   强曾担任
                                              服务(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特酒店管理   执行董事
                                              烟销售(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
                     有限公司     兼总经
                                              棋牌服务;票务服务;会务服务;工
                                 理,2018
                                              艺品、美术品、服装鞋帽、日用品、
                                 年 8 月起
                                              文体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不再担任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李焕荣   独立董事                                无

张纯     独立董事                                无

刘妍     独立董事                                无




                                   3-3-2-50
         在发行人   法人或其他   关联关系
姓名                                                       经营范围
           任职      组织名称     情况

         董事会秘
陈雷     书兼财务                                无
           总监

         监事会主
董博                                             无
            席

                                              机器人科技园的建设、园区物业租
                                              售、管理;企业投资、孵化器与加速
                                              器的建设及运营;产业基金的设立与
                                              运营;咨询;培训;融资租赁;仓储、
                                              物流、运输;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及
                                 担任董
                                              运营;智能装备生产及销售;企业管
                     珠海国机    事、副总
                                              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信息技
                                  经理
                                              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投
                                              资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
                                              告业;科技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担任执行
袁大新     监事
                                 董事;信
                                              计算机、通信、网络、物联网领域的
                                 邦集团原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技术转让;计
                                  持股
                                              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通信设备、
                                 40%,于
                                              网络设备、弱电系统设备的销售及维
                                 2019 年
                    珠海一键智                护;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
                                 12 月将
                    慧科技有限                工;智慧园区及物业综合管理。货物
                                 20%股权
                       公司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
                                 转给袁大
                                              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进出
                                 新配偶胡
                                              口、技术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依
                                 文觉,另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20%股权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给自然
                                 人钟鲲鹏

         职工代表
罗生军                                           无
           监事

   (10)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3-3-2-51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
不存在其他由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该等家庭成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
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该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
发行人的关联方。

     (12)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五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广州富士、上海
优斐思、昆山富工、香港恒联、日本富士,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13)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两家参股公司,分别为上海艾斯迪克、信
邦普云,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14)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施加重大影
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经营范围
                                       情况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珠海珠西投资管理企业      李罡持股 20%,珠
 1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限合伙)           海国机持股 5%
                                                    活动)

       珠海珠穆朗玛股权投资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
 2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李罡持股 40%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
                伙)                                及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3-3-2-52
                                  关联关系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经营范围
                                    情况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
                                                 类广告;市场分析调查;企业形
       湖南墨楮文化传播有限                      象策划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
 3                             王强持股 33%
              公司                               工艺品、日用品的销售(需资质
                                                 证、许可证的项目取得相应有效
                                                 的资质证、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企业管理;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粮
                                                 油);国际海上、航空、陆路货运
                                                 代理;国内道路货运代理;销售
                              余希平及姜宏之子
                                                 汽车零配件、汽车、机器人;租
       北京九曜智能科技有限   姜钧担任董事;信
 4                                               赁机械设备;委托加工;货物进
              公司            邦集团、珠海丽亭
                                                 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分别持股 10%
                                                 普通货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力
                                                 电子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
                                                 设备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袁大新配偶胡文觉
                                                 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
                              持股 49%并担任执
                                                 证券、期货咨询);市场调研服务;
       长沙集文众搜网络科技   行董事兼总经理;
 5                                               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文化
            有限公司          袁大新持股 20%;
                                                 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企业形象策
                              袁大新配偶哥哥胡
                                                 划服务;图书、报刊、电子产品、
                               文奇持股 31%
                                                 日用家电设备、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的零售;通用机械设备、
                                                 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3-3-2-53
                                    关联关系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经营范围
                                      情况
                                                      开展经营活动)


     (15)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
序号    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名称

          FUJI
                      发行人通过日本富士持
        Assembly
 1                    股 100%,2019 年 11 无实际经营
        Systems,
                      月注销
          Inc.

                                                 手机、触摸屏用盖板玻璃、精密电子玻
                      自 2015 年 11 月设立至 璃及相关的工装、器械及其零配件的研
 2       黄石华一     2017 年 8 月,李罡曾担 发、生产、加工、销售与售后服务;货
                      任董事                     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
                                                 限制类)

                                                 工业厂房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企业
                      自 2015 年 10 月设立至
                                                 管理服务,科技项目咨询;普通货运、
        黄石市华创    2017 年 1 月,信邦集团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业管理;
 3      科技园发展    曾持股 16.67%;2015
                                                 厂房租赁;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涉及
         有限公司     年 10 月设立至 2017 年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5 月,李罡曾担任董事
                                                 方可经营)

                      2017 年 7 月设立起,李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含金融、证券、
                      罡持股 62.31%;姜宏持
        新余国邦投                               期货、保险业务)、实业投资、项目投
                      股 30.69%;余希平持股
 4      资合伙企业                               资策划、会议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7%,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有限合伙)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伙人;该企业已于 2019
                                                 营活动)
                      年 5 月注销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
                                                 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受金
                      2014 年 12 月设立起, 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企业
        广州洲正投    李 罡 之 女 李 昱 持 股 产权交易的受托代理;受委托依法从事
 5
        资有限公司    33%;该公司于 2019 清算事务;代办按揭服务;票务服务;
                      年 7 月注销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
                                                 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无形
                                                 资产评估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



                                      3-3-2-54
       自然人、法人
序号   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名称
                                                  批项目)


                                                  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
                                                  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贸易代理;商品
                                                  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
                                                  婴儿用品批发;纸张批发;玩具零售;
                      2017 年 12 月设立起,
       广州拓普幼                                 婴幼儿启蒙咨询服务;游艺及娱乐用品
                      李罡之女李昱持股
 6     儿教育咨询                                 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
                      33%;该公司于 2019
        有限公司                                  玩具设计服务;专利服务;自费出国留
                      年 4 月注销
                                                  学中介服务;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投
                                                  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移民咨询服务
                                                  (不含就业、留学咨询);法律教育研
                                                  究;贸易咨询服务;玩具批发;图书批
                                                  发;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

                                                  软件开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
                      2007 年 4 月设立起,信
       广州市博邦                                 信息安全产品设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
                      邦集团持股 50%;李罡
 7     信息科技有                                 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担任执行董事;该公司
         限公司                                   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电子产品批
                      已于 2020 年 2 月注销
                                                  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产品设计服务

       广东合银创新   2012 年 6 月设立至 2020
 8     投资合伙企业   年 3 月,信邦集团曾持股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有限合伙)   28.57%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
                      1 月 , Serva (Asia)
                                                  究、技术开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
                      Transport      System
                                                  保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
                      Limited 曾持股 20%;
                                                  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
                      2018 年 1 月,Serva
       广州德中科                                 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
 9                    (Asia)        Transport
       技有限公司                                 开发;机械技术开发服务;停车场经营;
                      System Limited 将所持
                                                  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道路自动收费
                      20%股权转让给信邦集
                                                  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道路自
                      团;2019 年 10 月,广
                                                  动收费停车泊位设备的开发研究、安装
                      州德中科技有限公司减
                                                  和维护;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
                      资,信邦集团持股比例




                                       3-3-2-55
       自然人、法人
序号   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名称
                      变为 11.11%;2019 年
                      11 月,广州德中科技有
                      限公司增资,信邦集团
                      持股比例变为 9.26%;
                      2020 年 4 月,信邦集团
                      退出;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李罡之女
                      李昱曾担任董事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品除外);机械式停车场设备制造;停
       广东司托帕                                 车场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机
                      广州德中科技有限公司
10     立体车库有                                 器系统销售;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
                      持股 100%
         限公司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
                                                  管理;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设备的开
                                                  发研究、安装和维护

                                                  电子产品(许可审批项目除外)、通信
                                                  产品(无线电发射及地面卫星接收系统
                                                  除外)、智能自动化产品研发、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及维护服务;
       桂林金铱星
                      广州德中科技有限公司 弱电工程设计安装;综合网络布线;系
11     科技发展有
                      持股 60%                    统集成;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限公司
                                                  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安防
                                                  技术研发;安防工程设计、安装及施工
                                                  维护服务(涉及许可审批项目凭有效许
                                                  可证经营);停车场服务

                                                  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
                                                  零配件批发;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
       桂林联志杰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广州德中科技有限公司
12     信息技术有                                 教育信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电子(许
                      持股 100%
         限公司                                   可审批项目除外)、通信(无线电发射
                                                  及地面卫星接收系统除外)与自动控制
                                                  技术研发;电子设备制造(许可审批项




                                       3-3-2-56
       自然人、法人
序号   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名称
                                                目除外);电子产品(许可审批项目除
                                                外)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无线电
                                                发射及地面卫星接收系统除外)租赁;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计算
                                                机及计算机零部件制造;信息系统集
                                                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电子工程设
                                                计、多媒体设计

                                                从事各类阀体、液压系统的生产加工及
                                                销售自产产品(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
       上海诺玛液     报告期内,韩小江担任 外协加工),从事液压系统、传动系统
13     压系统有限     董事,2020 年 3 月起不 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公司        再担任                    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航空航天设备、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
                                                品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
       江苏西腾合     李罡担任董事,并持股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14     盛航空科技     20%;该企业已于 2020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有限公司      年 5 月注销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融资管理
                                                及相关咨询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销售化妆品、日用杂货;美容(企业依
       北京菲茨有     韩小江报告期内曾持股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15     机化妆品科     43%,2017 年 11 月不 美容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技有限公司     再持股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
16       袁中兴       的财务总监,2018 年 5 ——
                      月起不再担任




                                     3-3-2-57
          自然人、法人
序号      或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情况                           经营范围
              名称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
17          叶晶晶        的董事,2018 年 12 月 ——
                          起不再担任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
18          渡边博        的董事,2019 年 4 月起 ——
                          不再担任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
19          夏雪骏        的董事,2019 年 4 月起 ——
                          不再担任

     2.    重大关联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发行人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
交易性质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自关联方购买商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元)        2018 年(元)     2019 年(元)

上海艾斯迪克
(发行人参股         购买原材料        25,387,297.37      18,537,563.05     32,400,571.74
  公司)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9 年度(元)

上海艾斯迪
                 销售机械
克(发行人参                    1,095,526.34            614,831.73              6,933.00
                   配件
  股公司)




                                           3-3-2-58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7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9 年度(元)

                   销售设备
     珠海国机      及提供安    12,269,548.00           2,069,223.00                —
                     装劳务

                   提供安装
     黄石华一                  7,936,964.54                    —                  —
                     劳务

                   销售机器
     珠海丽亭                        —                        —             7,185,344.84
                     设备

       (3) 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物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租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承租方                 土地/房屋位置
                  方                               (元)            (元)        (元)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余希
    发行人             140-148 号南方证券大             0               0               0
                  平
                            厦 1802 房1

                余希   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恒
    发行人                                              0            10,000         24,000
                  平   大御景 2 期 9 栋 25032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
    发行人      李昱   大直沽六号路交口万海           48,000         48,000         48,000
                             园 3-1-602

                信邦   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
    发行人                                            25,920         25,920         25,920
                集团       8 号 2 幢 3-1

    上海优      信邦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32,400         32,400         32,400
      斐思      集团     18 号 A 座 1108 室

       (4) 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8 年和 2017 年,华侨永亨银行向香港恒联出具授信函,信邦远东、李罡和姜宏
对香港恒联所使用的授信额度提供全额担保。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1
  由于租赁面积小,2017-2019 年余希平无偿提供给发行人使用。2020 年 1 月起,发行人按公允价格 1 万
元/月支付租金。
2
  该租赁物业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提供给发行人使用。



                                           3-3-2-59
提供担保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主债权期限            交易内容                                          担保合同
    方       方                                                     (万元)                                                       行完毕

                    2015 年 1 月 2 日-2020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400                                                          否
                       年 12 月 31 日                                          GBZ477620120150030)

                    2016 年 2 月 1 日-2017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花公
李罡、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000                                                          是
                        年 3 月 31 日                                          工贷自保字第 002 号)
姜宏、
                     2017 年 3 月 23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 年花公工贷
余希平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500                                                          是
                     -2019 年 3 月 22 日                                       自保字第 006 号)

                     2018 年 5 月 31 日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 年花公工贷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500                                                          否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保字第 017 号)

           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信穗花银
                     2016 年 3 月 21 日
  李罡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3,600    最保字第 01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     是
                     -2017 年 8 月 1 日
                                                                               同编号:(2017)穗花银贷补协字第 001 号)

                    2015 年 1 月 7 日-2019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400                                                          是
                         年1月6日                                              GDY477620120150003)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信穗花银
                     2016 年 3 月 21 日
  姜宏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3,600    最保字第 01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     是
                     -2017 年 8 月 1 日
                                                                               同编号:(2017)穗花银贷补协字第 003 号)

                     2018 年 8 月 17 日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000                                                          否
                    -2021 年 12 月 31 日                                       GDY477620120190001)




                                                                  3-3-2-60
提供担保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主债权期限            交易内容                                          担保合同
    方       方                                                     (万元)                                                       行完毕

                     2013 年 9 月 11 日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400                                                          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                                       GDY477620120140060)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信穗花银
                     2016 年 3 月 21 日
余希平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3,600    最保字第 01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     是
                     -2017 年 8 月 1 日
                                                                               同编号:(2017)穗花银贷补协字第 002 号)

                     2018 年 8 月 17 日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000                                                          否
                    -2021 年 12 月 31 日                                       GDY477620120190002)

                     2013 年 9 月 11 日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姜英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400                                                          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                                       GDY477620120140058)

                    2015 年 1 月 7 日-2019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400                                                          是
                         年1月6日                                              GDY477620120150004)
李振生
                     2018 年 8 月 17 日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抵押担保       2,000                                                          否
                    -2023 年 12 月 31 日                                       GDY477620120190003)

                    2016 年 2 月 1 日-2017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花公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000                                                          是
                        年 3 月 31 日                                          工贷保字第 002-1 号)

信邦集团             2013 年 9 月 11 日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400                                                          是
                    -2018 年 12 月 31 日                                       GBZ477620120140023)

                     2018 年 8 月 17 日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1,800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否




                                                                  3-3-2-61
提供担保   被担保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主债权期限            交易内容                                        担保合同
    方       方                                                     (万元)                                                   行完毕
                    -2021 年 12 月 31 日                                       GBZ477620120190026)


                    2016 年 2 月 1 日-2017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花公
信邦远东                                     接受关联方保证担保       2,000                                                      是
                        年 3 月 31 日                                          工贷保字第 002-2 号)




                                                                  3-3-2-62
 (5) 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a.   资金拆入

借出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信邦远东         1,100,000.00 美元     2016 年 11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10 日

信邦远东         900,000.00 美元       2017 年 2 月 24 日    2017 年 10 月 26 日

信邦远东         700,000.00 美元       2017 年 5 月 25 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信邦远东         500,000.00 港元       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 年 4 月 24 日

信邦远东         1,350,000.00 港元      2017 年 7 月 7 日    2017 年 7 月 26 日

信邦远东         500,000.00 港元       2017 年 12 月 11 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珠海国机          1,590,614.00 元       2017 年 2 月 6 日          不适用

珠海国机          5,994,473.25 元      2017 年 3 月 28 日          不适用

珠海国机          2,047,232.00 元     2017 年 12 月 12 日          不适用

珠海国机          2,563,000.00 元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不适用

珠海国机          1,000,000.00 元      2018 年 6 月 25 日          不适用


 b.   资金拆出

借款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信邦远东         2,500,000.00 港元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017 年 1 月 4 日

信邦集团          1,000,000.00 元       2017 年 3 月 8 日    2017 年 3 月 24 日

信邦集团          4,000,000.00 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1,000,000.00 元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4,000,000.00 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3-3-2-63
   借款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2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 元       2017 年 12 月 16 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上海艾斯迪克       3,005,873.00 元      2018 年 8 月 16 日    2018 年 12 月 15 日

  信邦集团         2,500,000.00 元      2018 年 11 月 27 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信邦集团         500,000.00 元        2018 年 12 月 6 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信邦集团         1,500,000.00 元     2018 年 12 月 12 日    2018 年 12 月 17 日


   (6) 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如下:

    交易事项          2017 年(元)         2018 年(元)      2019 年(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072,977.33         4,383,058.80        4,551,083.65




                                      3-3-2-64
  (7) 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上海艾斯迪克      5,581.39              279.07              6,875.24              343.76       —                —
 应收账款
                 珠海国机       68,673.31          3,434.00                81,258.62         4,062.93         —                —

 预付账款      上海艾斯迪克    1,213,926.34              —           7,496,954.45                 —     2,339,276.59          —

               上海艾斯迪克         —                   —                39,226.00         1,961.00         —                —
其他应收款
                 信邦远东         348.30                 —                 365.08                 —         —                —




                                                                3-3-2-65
    (8) 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预收账款     珠海国机            —                 —               507,866.38

             信邦集团            —                 —             12,268,800.00

            共青城国邦           —                 —              9,350,100.00
应付股利
             横琴信邦            —                 —              3,672,000.00

            共青城信邦           —                 —              1,709,100.00

             信邦远东        65,079.92           102,868.06              —

             信邦集团        90,720.00           149,040.00          207,360.00

               李罡         141,165.37               —                  —
其他应付
  款
               姜宏         155,186.65            7,644.71           27,921.06

              余希平             —              10,000.00           34,000.00

               李昱          48,000.00           96,000.00           144,000.00


    3.   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焕荣、刘妍、张纯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
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生产经营保障程度,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
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2020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广州信
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并确认公司及其子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




                                      3-3-2-66
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此类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等关联交易均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关联董事在表决上述议案时予以了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4.    《公司章程》《发行人上市章程》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
联董事分别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

   5.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
希平,其他股东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弘信晨晟、弘信二期及发行人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
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
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
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
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
利益。

    3、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
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本人/本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3-2-67
    4、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
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是从事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装配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的确认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   为避免同业竞争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或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
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

    (1)如果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
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
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
上述机会。发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
本人/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
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
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

    (2)本人/本企业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由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
经营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



                                     3-3-2-68
行人不行使前述选择权,则本人/本企业可以以不优于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
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
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
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
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
的活动。

    5、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
下之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
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
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同业
竞争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 5 家,未拥有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   广州富士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
程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广州富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69
     公司名称        广州富士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237924XA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8 日

        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余希平

     注册资本        2,05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钢铁结构体部件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
     经营范围
                     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汽车维修工具设计服务;模具制造;机
                     械零部件加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营业期限        2010 年 4 月 8 日至 2040 年 4 月 8 日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发行人                   1,050           51.2195

                              日本富士                  1,000           48.7805

     工商年报        已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


   2.   上海优斐思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现行有效的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上海优
斐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优斐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6647228X6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桃林路 18 号 A 楼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姜宏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3-2-70
                   自动化生产设备及其零配件的设计、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4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发行人                     200             100

    工商年报       已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


   3.   昆山富工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及
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昆山富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昆山富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PYX3L8X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26 日

        住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 666 号楼 1702 室

   法定代表人      渡边博人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从事工业机器人,汽车、摩托车及农用机械的夹具、模具、冲压
                   设备、涂装设备,工程机械设备,航空航天设备,轨道交通设备,
                   海洋开发装备,电子设备,信息技术,网络系统,新能源、新材
                   料及新工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化设备、机器人智能应用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检测设备、五金产品的设计、
                   销售及上门维修,以上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47 年 7 月 25 日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广州富士                    98                49
    股权结构
                         日本富士                    72                36

                         渡边博人                    30                15




                                     3-3-2-71
     工商年报            已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


    4.    香港恒联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           恒联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verlink Engineering Limited

          公司编号           731566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          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 660 号百生利中心 B 座 1 楼 118 室

          成立日期           2000 年 9 月 18 日

          经营范围           投资控股公司以及设备及工具的贸易

    可发行股票总数           10,000 股

已发行的股票数量及种类       10,000 股普通股

            股本             10,000 港元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情况
                                 发行人              10,000 股       100%


    就发行人境外直接投资香港恒联事宜,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211 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
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17]2232 号)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
支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5.    日本富士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株式会社富士アセンブリシステム

   公司类型           股份公司

  本部所在地          岐阜县关市新迫间 71 番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与本部所在地相同




                                          3-3-2-72
 公司注册日期    2000 年 7 月 11 日
                 1. 设计,生产及销售汽车,厨房器具,办公设备,建筑材料相关
                 的设备系统;
                 2. 设计,生产及销售机械工具,产业机器人,焊接机械,夹具,
                 工具,食品加工机器,冲压摸具,各种模具及金属加工机械等;
                 3. 汽车,飞机等运输机械的零部件加工;
   经营范围
                 4. 上述各项业务的进出口业务;
                 5. 根据劳务派遣事业法规定的一般劳务派遣业务;
                 6. 根据劳务派遣事业法规定的特定劳务派遣业务;
                 7.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电力销售;
                 8. 上述各项附带相关的一切业务。
可发行股票总数   1 亿股
已发行的股票数
                 12 万股(其中 14,500 股由日本富士自行持有)
    量及种类
   注册资本      6,000 万日元(全额缴付)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香港恒联       100,000 股       83.33%           94.8%

   股东情况       渡边博人        5,000 股         4.17%            4.7%

                   徐芳萍             500 股       0.42%            0.5%

                  日本富士        14,500 股       12.08%             —


    注:日本富士持有自身股份无表决权、分红权。

    除上述公司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经拥有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已注销的
子公司 FUJI Assembly Systems, Inc.。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其书面说明,FUJI
Assembly Systems, Inc.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注册成立并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注销。自成立之日起至注销期间,FUJI Assembly Systems, Inc.由发行人
通过日本富士持有其 100%股权,且无实际经营。

    (二)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1.   上海艾斯迪克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
的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上海艾斯迪克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艾斯迪克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3-3-2-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293924245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31 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1159 弄 51 号 6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姜宏

    注册资本       6,000 万日元

    实收资本       6,000 万日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生产电动组合扳手、轴承组装机、雕刻机等汽车制造专用设备,
    经营范围       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01 年 8 月 31 日至 2031 年 8 月 30 日

                              股东              出资额(万日元)   持股比例(%)
                    株式会社エスティッ
    股权结构                                         3,000              50
                            ク
                          发行人                     3,000              50

    工商年报       已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


   2.   信邦普云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
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信邦普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信邦普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16952453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
        住所
                   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 2 层 B-7
   法定代表人      舒彬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3-2-74
           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管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软件产品的研
           发和相关技术的转让、咨询,软件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配套业
经营范围
           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
           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营业期限   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44 年 12 月 11 日
                                              出资额
                       股东                               持股比例(%)
                                            (万元)
                     香港恒联                  205             41
股权结构
             深圳市育宽科技有限公司            195             39

            深圳中环新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             20

工商年报   已提交 2019 年年度报告




                           3-3-2-75
      (三) 发行人拥有房屋及土地的情况

      1.     境内的房屋及土地

      (1) 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等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 2
处自有房屋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                            建筑面积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土地权利性质                        房屋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取得方式                              (㎡)
               粤(2017)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体
                                                                                                                             从 1995 年 4 月 5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育东路 140-148            购买             出让             139.38           办公                               已抵押3
                                                                                                                               日起,50 年
                 02205062 号           号 1801 房
               粤(2017)广州市      广州市天河区体
                                                                                                                             从 1995 年 4 月 5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育东路 140-148            购买             出让             130.79         写字楼                               已抵押4
                                                                                                                               日起,50 年
                 02205058 号           号 1803 房
      (2) 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等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 1
处自有土地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土地权利性质                       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
                 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                                                        20 年,2039 年 9
    发行人                                                                   出让           28,927         工业用地                                   无
                      第 08802353 号             赤坭大道以北                                                               月 24 日止

3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12108 号),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40-148 号 1801
房的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范围为全部,最高债权数额为 2,000 万元,与其他房地产共同担保。
4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12109 号),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140-148 号 1803
房的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范围为全部,最高债权数额为 2,000 万元,与其他房地产共同担保。




                                                                           3-3-2-76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4-2019-000010),约定发行人依法取得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赤坭镇赤坭大道以北的宗地(土地面积 28,927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为 1,424 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 20 年;该宗地建设项目应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之前开工;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
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该
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尚未实际开工。虽然发行人在该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未按合同
约定的日期开工,出让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有权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金,但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并未向发
行人主张延期开工违约金。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违反《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14-2019-000010)的约定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受到其
他任何损失,本人/本企业将全额承担有关违约金及因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且毋需
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及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购地合同、地上建筑报建手续等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有 1 宗土地及
地上 2 处房屋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a.   土地基本情况及其取得过程

     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使用权人       地号              坐落        用地面积(㎡)    规划用途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
1        发行人    44011400085                          34,154.67      工业用地
                                  城车城大道北侧

     该宗土地的取得过程如下:

     2005 年 1 月 20 日,信邦集团与花都汽车城签订《投资征地代办合同》,约定花都
汽车城为信邦集团提供位于广州花都汽车城零配件加工区内地块、用地面积为 44,557.7
㎡,合 66.84 亩;土地用途为:由信邦集团按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用于符合国家环保标
准的汽车系列工业产品或物流开发;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50 年,以《国有
土地使用证》签发的时间为准;土地总价款为 7,218,347.40 元,自《投资征地代办合同》
签订之日起十天内缴付第一期土地总价款共 3,639,600.31 元;在 2005 年 2 月 8 日前缴
付第二期土地总价款共 1,413,242.87 元,自收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缴费通知书》
之日起十日内缴付第三期土地总价款共 2,165,504.22 元;在《投资征地代办合同》次日
起一年内,花都汽车城为信邦集团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此后三个月内办理


                                      3-3-2-77
《国有土地使用证》,税费由花都汽车城承担。

         2005 年 1 月 27 日,花都汽车城取得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穗规地证[2005]24 号),用地单位为花都汽车城,用地位置为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
道,工业用地,用地面积 319,784 平方米。

         2005 年 12 月 23 日,信邦有限与花都汽车城签订《投资征地代办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信邦集团在其与花都汽车城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投资征地代办合同》中
的权利和义务由信邦有限继续履行,并对原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投资征地的土地面积
由 44,557.7 ㎡变更为 39,609.663 ㎡;土地总价款变更为 6,416,765.41 元;自签订该补
充协议当日内,信邦有限应支付首期地价款 5,052,843.18 元,剩余 1,363,922.23 元在
收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005 年 10 月 14 日,信邦有限向花都汽车城支付购地款 5,052,843.18 元。

         2005 年 12 月 28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花都区分局出具《关于提供广州信邦汽车
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穗花规设[2005]042 号),提供规划设计
条件如下: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位置为车城大道以北,总用地面积为 39,609.663 平方
米。

         2011 年 8 月 30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向信邦有限出具《关
于兴建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用地土地利用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花国房规立函[2011]113
号),认为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 39,406.52 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       房屋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权属人                           坐落                       取得方式

     1        发行人            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厂房一              自建

     2        发行人         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高级员工宿舍           自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的宗地
及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2017 年 6 月 15 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造项目完善征收手续的函》(花府函[2017]64 号),信邦智能自 2005 年 1
月开始使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3.9979 公顷(约合 59.97 亩)地块,
现申请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面积为 3.9630 公顷;该区政府认为改造地块 3.9630 公顷用
地符合完善征收手续的条件,现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完善征收手续。

         2017 年 7 月 11 日,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地块情况说明的函》(穗 花国规函
[2017]950 号),确认信邦智能目前使用的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地块(即:



                                         3-3-2-78
标图建库号 44011400085;所属镇街为汽车城;土地面积 59.45 亩),符合该区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范围;信邦智能依法取得
该地块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明不存在实质障碍,同意信邦智能继续使用该地
块及地上建筑物;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信邦智能及其子公司广州富士在其生产经
营活动中及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没有受到过行
政处罚,待“三旧”改造工作完成后,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完善相关
土地确权工作。

    2018 年 10 月 29 日,广州市花都区城市更新局出具《关于明确汽车产业基地“三
旧”改造项目已纳入 2019 年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的复函》(花更新函[2018]172 号),发行
人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项目作为旧厂房全面改造项目已上报申请纳入市 2019 年度计
划。

    2020 年 1 月 22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出具《关于广州信邦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情况的说明》,信邦智能取得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地
块(标图建库号 44011400085;土地面积 59.45 亩)使用权的历史脉络清晰,但由于历
史原因,信邦智能至今未能取得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根据现有规划,该地
块符合规划用途,信邦智能主营业务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对于该地块,政府部门暂无征
收计划以及变更土地用途的计划,信邦智能可继续使用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权属纠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将
继续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三旧”改造或其他相关政策,完善信邦智能该地块及地
上建筑物的权属办理手续。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广州富士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该局没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5 月 11 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信邦智能核发《广州市花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旧厂自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
批复》(花更新复[2020]1 号),同意信邦智能旧厂自行改造项目以“自行改造”方式实施
微改造;项目改造范围总用地面积 34,154.67 平方米,规划工作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
地;该批复的附件《花都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中,
改造内容为保留现有厂房 1 栋、宿舍楼 1 栋(建筑面积合计为 15,735.44 平方米)。

    2020 年 6 月 8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
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备案情况的复函》,说明广州市花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关于报送<花都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更新
改造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备案的函》收悉。据此,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
的《花都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广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备案。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用地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信邦智能取得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地



                                    3-3-2-79
    块(标图建库号 44011400085;土地面积 59.45 亩)使用权的历史脉络清晰,但由于历
    史原因,信邦智能至今未能取得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信邦智能及其子公司
    广州富士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地块及兴建、使用地上建筑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现有规划,该地块符合规划用途,信邦智能及其子公司广州富士主营业务符
    合政府支持方向;对于该地块,政府部门暂无征收计划以及变更土地用途的计划,信邦
    智能及其子公司广州富士可继续使用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地块及
    地上建筑物无权属纠纷,该区将根据“三旧”改造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信邦智
    能完善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办理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可继续使用该地块及地
    上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同意发行人旧厂自行改
    造项目以“自行改造”方式实施微改造;且发行人已取得新土地的权属证书,如需要搬
    迁生产线,在新厂房建成后可较快完成厂房建设及生产线搬迁,因此,尚未取得该地块
    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会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境外的房屋及土地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恒联在住所地未拥有房屋、土
    地等资产。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及弁護士法人NYリーガルパートナーズ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报告书》,日本富士在日本拥有两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                             权利受限
                     坐落                                 用途       取得方式
    号    权人                     (㎡)     (㎡)                                 情况
                  日本岐阜县                 11,081.02    工厂
          日本                                                      通过买卖交
1    1            关市新迫间     20,335.8                                           抵押
          富士                                                      易方式取得
                    71 番                       13.74    机械室
                  日本岐阜县
          日本    关市迫间字                                        通过买卖交易
2    2                             565         309.12    员工宿舍                    无
          富士      西沖西                                            方式取得
                    1926 番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境外子公司日本富士依法取得前述资产,且该等资产不存在相关纠纷。

         (四) 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未拥有在建工程。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
    恒联、日本富士在住所地未拥有在建工程。

         (五)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3-3-2-80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有关专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网址:http://www.sipo.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且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权利证明文件的专利权共
83 项5,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
外子公司香港恒联、日本富士在住所地未拥有任何专利。

     2.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商标局网站(网址:
http://sbj.cnipa.gov.cn/sbcx/)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未在中国境内拥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
外子公司香港恒联、日本富士在住所地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微信号 ID:
CPCC1718)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无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
外子公司香港恒联、日本富士在住所地未拥有任何著作权。

     (六)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账面净值 20 万元以
上的中国境内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或发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
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中国境内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在其住所地未拥有任何生产设备。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持有的主要动产为车辆,工厂生产产
品的各种机械装备、设备、软件等。日本富士取得的主要动产不存在被抵押、查封等资
产冻结情况,且取得主要动产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取得主要动产不存在相
关纠纷且该等资产目前不存在相关纠纷。

     (七)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中国境内
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
  另外,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http://www.sipo.gov.cn/),发行人的“一种自动拧紧机”、“一
种保护机器人用机械手”2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获授权,但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



                                             3-3-2-81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在住所地未拥有任何土地、房产、注册商标、
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域名或其他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取得各资产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情况,取得各资产不存在相关纠纷且该等资产目前不存在相关纠纷。

    (八) 主要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中国境内
主要财产主要系通过购买、自主研发、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十、(三)1 部分所述的部分土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
境内主要财产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在住所地未拥有土地、房产、注册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域名或其他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的各资产主要系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
取得,取得各资产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
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 三)
部分所披露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土地、房屋及已抵押的物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还存在部分资金的使用用途受限的情形,该等使用用途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为
4,906,949.65 元,该等使用用途受限的货币资金为授信协议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限
制用途的政府补助款。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3-2-82
    (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租赁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承租情况如下:

                                                                        实际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土地/房屋位置          规划用途                              租赁期限                 月租金
                                                                        用途     (m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偿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      发行人   余希平     140-148 号南方证券大厦 1802   写字楼         办公     130.50                          租赁;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房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10,000 元/月

                           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恒大御景               仓库、办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      发行人   余希平                                    住宅                    100                                  2,000 元
                                 2 期 9 栋 2503                       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3      发行人   李宏宇     140-148 号南方证券大厦 2007    办公          办公     127.12                                12,500 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房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               仓库、办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4      发行人     李昱                                    居住                    100                                  4,000 元
                             六号路交口万海园 3-1-602                 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 8 号 2              仓库、办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5      发行人   信邦集团                                 工业用房                 100                                  2,160 元
                                     幢 3-1                           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湖北茂丰   武汉市汉口宝丰路一号湖北商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6      发行人                                            商业服务       写字间    156                                  3,744 元
                商务物业     务大楼十八楼 1803-04 室                                      2020 年 8 月 31 日




                                                             3-3-2-83
                                                                                  实际       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土地/房屋位置           规划用途                                  租赁期限             月租金
                                                                                  用途     (m2)

                      管理公司


           广州富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                 生产、办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7                      发行人                                      工业                     2,500                             25,000 元
             士                              北侧                               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优                 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18 号 A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8                     信邦集团                                     办公           办公       30                                2,700 元
             斐思                         座 1108 室                                                  2021 年 2 月 28 日

           昆山富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9                      高水明                                      办公           办公      252.1                             6,916.67 元
             工                         666 号楼 1702 室                                               2021 年 2 月 4 日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与 Woodlands Corporation Limited 作为业主就九龙长沙湾青山道 660 号百生利
中心 B 座 1 楼 118 室签订租约,该租约年期为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每月租金为 4,500 港元。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日本富士的租赁合同均属于合法租赁,租
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限            月租金

                                            岐阜县关市迫间字寺脇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1       日本富士        磯野逸雄                                      停车场           1,948                              176,781 日元
                                              1259 番,1260 番                                          2023 年 6 月 30 日

                                            岐阜县关市迫间字寺脇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       日本富士        河村勝郎                                      停车场            995                               90,297 日元
                                                  1261 番                                               2023 年 6 月 30 日




                                                                     3-3-2-84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限                    月租金

                                              岐阜县关市迫间字寺脇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3     日本富士          神谷淳彦                                           停车场            1,745                                        158,358 日元
                                              1373 番 1,1375 番 1                                             2023 年 6 月 30 日

                                              岐阜县关市迫间字新田
                         エクセレント
    4     日本富士                          2063 番 1,2064 番 1 的一         员工宿舍          268.04           交房日起算 20 年             410,000 日元
                           有限会社
                                                       部分

                                             群马县太田市下滨田町
                         株式会社レオ                                        派驻员工宿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5     日本富士                          179-10 レオパレスリバー                              23.71                                         91,575 日元
                           パレス                                                舍                             2020 年 4 月 22 日6
                                             サイド下浜田Ⅱ107 室




6
  根据弁護士法人NYリーガルパートナーズ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报告书》,此处租赁物业到期后不再续租。另外,日本富士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向株式会社レオパレス 21 承租岐阜县美浓加茂市太田町字上地 282-1 レオパレス KitaichiS 208 室,房屋面积 28.02 平方米,用作派驻员工宿舍,租赁期自 2020 年 3 月 28 日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月租金为 65,725 日元。




                                                                            3-3-2-85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如下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境
内主要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1.   租赁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除上海优斐思承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 18 号 A 座 1108 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承租的境内其他物业的租赁合同均未经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
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出租人将会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经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2.   承租物业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

     下列承租物业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

序号      承租方              物业坐落               证载用途        实际用途

                     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恒大御景
 1        发行人                                       住宅         仓库、办公
                           2 期 9 栋 2503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
 2        发行人                                       居住         仓库、办公
                       六号路交口万海园 3-1-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
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
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
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
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租方将住宅变更为商业用途,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要求将出租物业恢复原有用途的风险从而导致相关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物
业的风险;此外,还存在出租方因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被有关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从而


                                     3-3-2-86
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承租物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租赁物业主要作为办公场所,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据此,
该等瑕疵不会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
所承租物业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在发行人未获出
租方足额补偿的情形下,承诺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基建费、
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确保不会因
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合同”是指销售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其他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
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的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重大租赁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包括:




                                   3-3-2-87
     1.    授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签署的相关合同
借
                                        金额
款          贷款人         合同                  利率      期限      担保方              担保合同                     备注
                                      (万元)
人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
                                                                   余希平、 GBZ477620120150030,所担保之
                                                                   姜宏、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5 年 1 月 2 日            /
                                                                   李罡     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保金额:2,400 万元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为:
                                                                            GBZ477620120190026,所担保之
                                                                     信邦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 年 8 月 17 日           /
                                                                     集团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2019 年 9           保金额:1,800 万元
发        中国银行股份
                         《授信额度                     月 25 日至                                             抵押物名称:广州市
行        有限公司广州                1,800.00    /
                           协议》                       2020 年 9                                              天河区体育东路
人          东山支行
                                                        月1日                                                  140-148 号 1801 房,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号:粤(2019)广州
                                                                            GDY477620120190004,所担保之
                                                                                                               市不动产证明第
                                                                   发行人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 年 8 月 17 日
                                                                                                               00212108 号;广州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保金额:2,000 万元
                                                                                                               140-148 号 1803 房,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
                                                                                                               号:粤(2019)广州
                                                                                                               市不动产证明第




                                                              3-3-2-88
借
                                    金额
款       贷款人         合同                  利率       期限       担保方                 担保合同                        备注
                                  (万元)
人
                                                                                                                    00212109 号

                                                                                                                    抵押物名称:广州市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天河区石牌路华南师
                                                                               GDY477620120190001,所担保之         范 大 学 中 区 31 栋
                                                                        姜宏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 年 8 月 17 日   302 房,不动产登记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证明证号:粤(2019)
                                                                               保金额:2,000 万元                   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12104 号
                                                                                                                    抵押物名称:广州市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越秀区小东园路(坊
                                                                               GDY477620120190003,所担保之         里巷)2-2 号 102 房,
                                                                    李振生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 年 8 月 17 日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
                                                                               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号:粤(2019)广州
                                                                               保金额:2,000 万元                   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12106 号
                                                                                                                    抵押物名称:广州市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天河区体育东路
                                                                               GDY477620120190002,所担保之         140-148 号 1802 房,
                                                                    余希平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 年 8 月 17 日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最高担   号:粤(2019)广州
                                                                               保金额:2,000 万元                   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12107 号
     (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署的相关合同




                                                             3-3-2-89
序号         债权人              保证人           合同名称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具体内容

                                                                                        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
                                                                                        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为发行人连续办理发
                                                                                        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证、出具保函或其他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而将
       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                  《最高额保证合同》
                                                                                        要(及/或已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余希平、姜宏、 (合同编号:2018 年
 1                                                                      2,500 万元       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在
       (曾用名为“中国建设       李罡        花公工贷自保字第
                                                                                        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签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017 号)
                                                                                        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
           花都支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
                                                                                        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
                                                                                                      供最高额保证。




                                                             3-3-2-90
     (3)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正在履行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示:

                      项目                                                              内容

                     债权人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银行

                 借款金额                   15,500 万日元

               利息(年利)                 1.00%

                 借款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

               最终还款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本金: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共计 61 次,每个月末还款金额为 250 万日元
                 还款方式
                                            利息:2018 年 7 月以后按每个月末提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利息,但 2018 年 6 月支付时间为 29 日

     2.   采购合同

编号        合同名称          采购方   合同相对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货期为 2019 年 5 月 24
                                                      2018 年 11 月 7                           拧紧轴、环形输送线、伺
 1        《采购合同》        发行人   上海艾斯迪克                   日,质保期为原厂标准一                               446.30
                                                           日                                         服电缸等
                                                                                年
                                                                      货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缸体瓦盖装配机、缸体瓦
                                                      2018 年 12 月
 2        《采购合同》        发行人   上海艾斯迪克                   日,质保期为原厂标准一    盖安装机、缸体瓦盖拧紧     635.97
                                                          21 日
                                                                                年                      机等




                                                                 3-3-2-91
编号        合同名称        采购方      合同相对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货期为 2020 年 4 月 22
                                                      2020 年 2 月 26                           前后挡玻璃涂胶机、四角
 3        《采购合同》      发行人     上海艾斯迪克                   日,质保期为原厂标准一                                  449.00
                                                           日                                       窗玻璃涂胶机等
                                                                                年

     3.   销售合同
编                                                           合同                                                                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合同相对方                            质保期                     合同标的
号                                                         签订时间                                                            (万元)
                                                                                                  焊装 A45 非标自动线体(机
                                                          2018 年 3    产品质保期为合同检具终
1         《承揽合同》      广州富士   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舱、前地板、后地板、左/      5,090.00
                                                           月 13 日      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内
                                                                                                  右侧围部分)增补设备
       《WH 工厂二级 JR
             线系统集成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   2019 年 12   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WH 工厂二级 JR 线系统集
2                           广州富士                                                                                           1,709.00
       (FFSIDEHLDC)采                    有限公司         月4日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成(FFSIDEHLDC)
             购合同》
       《HD2 焊装 L21B 二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   2018 年 12   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HD2 焊装 L21B 二级总成 JR
3      级总成 JR 线系统集   广州富士                                                                                           1,482.00
                                             公司           月6日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线系统集成
           成采购合同》
       《ZZl 前后地板线系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   2019 年 12   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4                           广州富士                                                            ZZ1 前后地板线系统集成         1,429.00
       统集成采购合同》                  公司郑州分公司    月 11 日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WH 焊装
                                                          2020 年 6    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WH 焊装 DASHL-PZ1AJR
5      DASHL-PZ1AJR 线      广州富士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1,129.00
                                                           月 17 日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线
         新制采购合同》
       《CZ 总装检测 2 线                                 2019 年 1    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自
6                            发行人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CZ 总装检测 2 线               1,006.00
         新增采购合同》                                    月5日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4.   土地出让合同




                                                                3-3-2-92
编                                                 合同签订                                                               金额
        合同名称        公司名称   合同相对方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号                                                   时间                                                               (万元)
                                                                 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1     花都区赤坭镇赤坭大道
     《国有建设用地使              广州市规划和   2019 年 7 月
1                        发行人                                  年 6 月 25 日之前(土地开工之   以北 G12-CN04-1(B)   1,424.00
       用权出让合同》                自然资源局      25 日
                                                                      日起 18 个月内)竣工           地块建设项目




                                                           3-3-2-93
   5.   承销及保荐协议

    2020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本次发行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就发行人委托中信证券担任
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对于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是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
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和法律纠纷。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截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恒联不存
在任何尚未履行完毕又或已履行完毕但存在争议的单项销售合同等值 500 万元人民币,
或单项采购合同及其他类型合同等值 150 万元人民币,或者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香港
恒联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除与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银行签订的金钱消费借贷合同外,日本富士不存在合同金额超过
4,500 万日元的未到期合同,也不存在对日本富士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三) 侵权之债

    1. 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近三年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情
形。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 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员工名册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19 年




                                    3-3-2-94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共有 243 人,其中未购买社会保险全部
或部分险种的员工共计 11 人,主要原因为:3 名新入职员工暂未缴纳社会保险;8 名为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就上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新入职未购买社会保险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仍在职的员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香港恒联有 3 名员工7,
且已为所有员工缴纳强制性公积金。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日本富士有正式员工
99 名、退休返聘员工 3 名;日本富士已按照规定为员工全部缴付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等,并按照规定全部缴付了日本富士应承担的社保金额。

       (3) 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
明及发行人的确认,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的员工制度
符合香港的劳工法例,而且已为所有员工缴纳强制性公积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没有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收过任何形式的违规通知。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已按照规定为员工全部缴付了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等,并按照规定全部缴付了日本富士应承担的社保金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
项,如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诺人将足额补偿
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3. 遵守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并在办理缴存登记后为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员工名册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共有 243 人,其中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员工共计 11 人,主要原因为:3 名新入职员工暂未缴存;2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申
请不缴存;6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


7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的其中 1 名员工为姜宏。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就上述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新入职未缴存公积金且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仍在职的员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3) 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
以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事项,如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诺人将足额补
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4. 遵守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规划和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5. 遵守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近三
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情
形。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6. 遵守其他方面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守法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部分,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守法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部分。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



                                    3-3-2-96
具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因正常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
资金的情形,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三)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302.01 万元,主要包括保证金、员工备用金;发行人其他
应付款期末余额为 3,177.07 万元,主要包括应付股利、资产采购款和专业服务费等,期
末余额相对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于 2019 年度新增应付股利款 2,70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已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增资扩股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三)部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
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2. 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的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4-2019-000010),约定发行人依法取得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赤坭镇赤坭大道以北的宗地(土地面积 28,927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为 1,424 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 20 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
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其他资产收购计划。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2-97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已在广州市工商局备案。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除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披露股份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而引起的《公司章程》修订
外,《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1) 2018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因
修改经营范围、新增董事而制定新的《公司章程》。就该章程变更事宜,发行人已办理外
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并在广州市工商局备案。

    (2) 2019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行
人因修改经营范围、新增独立董事、变更股本而制定新的《公司章程》。就该章程变更事
宜,发行人已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3)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发
行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定新的《公司章程》。本次新制定的《公司章程》尚待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的《公司章
程》尚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外,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期间《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 《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上市章程》系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和修订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上市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章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
人上市章程》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还设置了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




                                     3-3-2-98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此外,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订了发行人上
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草案,该等
议事规则的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生效。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该等议事规则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自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9 次股东大会会
议、22 次董事会会议和 14 次监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
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 发行人的董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罡                                董事长

  2                  姜宏                               副董事长

  3                 余希平                                董事

  4                 龙亚胜                                董事




                                     3-3-2-99
序号                 姓名                                职务

  5                  王强                                董事

  6                 韩小江                               董事

  7                 李焕荣                             独立董事

  8                  刘妍                              独立董事

  9                  张纯                              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的监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董博                             监事会主席

  2                 袁大新                               监事

  3                 罗生军                           职工代表监事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名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余希平                              总经理

  2                  姜宏                              副总经理

  3                  陈雷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本所经办律
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




                                     3-3-2-100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会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及股东大会决议,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
李罡、姜宏、余希平、夏雪骏、龙亚胜。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董事的变更情况如下:

    (1) 2018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增选渡边博、叶晶晶为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

    (2) 因叶晶晶辞去董事职务,2018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
会选举韩小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 因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届满,2019 年 4 月 1 日,发
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因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团队调整,选举王
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渡边博、夏雪骏作为原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未被提名、选举为第
二届董事会成员;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新增选举李焕荣、刘妍、
张纯三名独立董事。

    2. 监事会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监事会成员包括董博、袁大新、
罗生军。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监事未发生变动。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及董事会决议,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总经理余希平、副总经理姜宏、财务总监袁中兴、董事会秘书姜钧。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如下:

    2018 年 5 月 5 日,因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团队岗位调整,袁中兴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姜钧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会议聘任陈雷担任发行
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经核查,最近 2 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人数(包括离职及现任)为
14 人,除新增独立董事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共计 8 人(变动原因包
括新增及离任,同一人不重复计算,其中新增人数为 2 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系因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新增股东弘信二期委派董
事变动、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团队岗位调动等所致;且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
涉及核心创始人员变动,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3-2-101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监事未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 3 名。根据独立董事任职声明、
《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16.5%、25%、34.3%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0%、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

    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广州富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上海
优斐思、昆山富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香港恒联的利得税税率为 16.5%,日本富
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4.3%;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日本
富士的增值税税率为 1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3-3-2-102
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6 年 11 月 30 日,信邦智能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
家 税 务 局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核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编 号 :
GR201644003480),有效期三年。

    2019 年 12 月 2 日,信邦智能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44006656),有效期
三年。

    2019 年 12 月 2 日,广州富士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44007593),有效期三年。

    根据上述规定,信邦智能在报告期内及广州富士在 2019 年度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信邦智能及广州富士在报告期内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优斐思在 2019 年度内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



                                          3-3-2-103
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于 2018 年、2019 年享受香港政府利得税
减半的税收优惠。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截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出具日,日本
富士未享受国家及地方自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在报告期内收到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            到账                         金额
      对象               补助内容                          批文名称及文号
号            日期                       (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
                 2016 年广州市
           2019                                     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广州市
      发行       企业研发经费
1          年9月                          20.94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第二
      人         投入后补助(第
           30 日                                    批)区级配套经费的通知》(花科
                 二批)
                                                    工商信字[2019]54 号)
                 2019 年广州市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发行       企业创新能力                       2019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
2          年3月                           15.8
      人         建设计划项目                       目经费(第二批)的通知》(穗科
           28 日
                 经费                               字[2019]73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2017 年省科技
           2018                                     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 2017 年度
      发行       发展专项资金
3          年4月                          55.77     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
      人         (企业研究开
           27 日                                    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64
                 发补助)
                                                    号)
                 2016 年度广州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
           2018
      发行       市高新技术企                       达 2018 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4          年4月                            16
      人         业认定通过奖                       项目经费(第二批)的通知》(穗
           27 日
                 励                                 科创字[2018]83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2017       2016 年度广州
                                                    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术
      发 行 年 12      市高新技术企
5                                            8      企业培育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
      人    月 20      业认定通过奖
                                                    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
            日         励
                                                    科创字[2017]143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2017       2016 年度广州
                                                    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高新技术
      发 行 年 12      市高新技术企
6                                           20      企业培育与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
      人    月 20      业认定受理补
                                                    业奖补项目市级经费的通知》(穗
            日         贴
                                                    科创字[2017]143 号)
            2017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发 行 年 12 科 技 企 业 上 市                 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科技与金
7                                           20
      人    月 25 (挂牌)补贴                      融结合专项项目经费(第二批)的
            日                                      通知》(穗科创字[2017]272 号)
      发 行 2017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8                 科技信贷贴息            12.45
      人    年7月                                   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科技与金



                                       3-3-2-104
序            到账                      金额
      对象              补助内容                         批文名称及文号
号            日期                    (万元)
             5日                                 融结合专项项目经费(第一批)的
                                                 通知》(穗科创字[2017]62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2016 年广东省
           2017                                  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 2016 年度
      发行       企业研究开发
9          年5月                        60.98    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
      人         省级财政补助
           8日                                   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50
                 资金
                                                 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
           2017  2016 年广州市
      发行                                       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企业研发
10         年4月 企业研发经费           20.94
      人                                         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项目经费的
           6日   投入后补助
                                                 通知》(穗科创字[2017]51 号)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相关政府补助均取得
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香港恒联未享受财政补贴。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未享受国家及地方自治体的行政补贴。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主管税务部门、海关出具的守法证明、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已按时提交所有报税表并依法纳税,不存在
任何偷逃税款等税务违法行为以及被税务主管机构处罚的情形。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
书》出具日,日本富士均按照日本税法规定,全部依法缴付到期应缴纳的税费,不存在
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也未受过税务署的处罚。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出具《关于广州
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关情况的说明》,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
生,并且无工业废水产生,其生活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目前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401017756647694001Z),登记类型:变更,有效期限: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6 日。

     2020 年 3 月 26 日,广州富士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3-3-2-105
9144010155237924XA001X),登记类型:首次,有效期限:2020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优斐思及昆
山富工不属于生产型企业,无需办理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可或备案。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发行人的确
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检索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香港恒联及其业务在香港不涉及任何有关环境保护相
关的事项,亦没有任何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受到过处罚。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日本富士不存在因违反环境相关法规而受处罚的
情况。

     (二) 产品质量、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没有因严重违反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
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6,519.15            46,519.15

 2          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项目                 17,640.82            17,640.82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4,439.46             4,439.46




                                       3-3-2-106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合计                             68,599.43              68,599.43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
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
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选择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授权

     1.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核准

     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广东省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证》,有关备案信息如下:
序                                                              计划开工   计划竣工
            投资项目                   备案编号
号                                                                时间       时间
     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
1
     基地建设项目
     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                                    2020 年 12    2022 年 12
2                         2019-440114-41-03-066334
     项目                                                       月            月

3    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

     发行人已就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案,
备案号为 202044011400000534。

     4.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准

     2020 年 7 月 2 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发行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粤(2020)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8802353 号),发行人拥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大道以北的
28,927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 20 年,至 2039 年 9 月 24 日止。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并取得必要的有关政府部门项目备案,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2-107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未来 3-5 年,发行人将充分利用我
国智能制造快速发展的契机,紧紧围绕“智能制造装备”主题,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力
度,保持公司在汽车领域智能制造装备技术的国际先进性,不断突破和利用新技术进行
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并形成产业化。同时,依托公司多年积累的智能制造装备技术,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相关多元化领域的拓展,扩大公司产品及业务范围。在运营和
市场开拓方面,公司不断提升全球化运营能力,拓展全球市场,提高国际影响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所经办律师的调查依赖于
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单笔涉诉标
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诉讼、仲裁。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香港恒联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
书》出具日,日本富士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的案件。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此期间内存在的单笔罚款金额在 1,000 元以上(含本数)的行
政处罚情况如下:

    (1) 因向海关申报不实被处罚款 2.55 万元

    2018 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



                                   3-3-2-108
字(2018)0061 号),决定如下:“深圳市骤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4 月 29 日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工具类商品 193 票(收货单
位为: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港车辆
运输 124 车次,共漏报香港的转单、提货费用(转单费用主要包括:空运文件手续费,
香港机场、码头的转单、提货费装拆货费、运输费、空运机场过桥费、地勤费、清关费
等,提货费用主要指将货物提回香港润泽兴业有限公司仓库所产生的香港境内运费)港
币 209,422.31 元(折合人民币 168,875.37 元)、中港运输费人民币 54,460 元,合并漏
报香港的转单、提货费、中港运输费等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人民币 22.3335 万元。漏
缴税款人民币 5.1032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1)对深圳市骤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科处罚款 25,500 元;(2)对发行
人科处罚款 25,500 元。”

    就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并补缴了漏缴税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发行人委托深圳市骤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申报进口相关
货物,发行人已根据深圳市骤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提供了全部资料并按时支付了全
部委托服务费及进口税费,但因深圳市骤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办人员的失误导致向海
关申报不实,并非发行人故意漏报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
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
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
缴税款 30%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
定书,发行人被处罚款占漏缴税款的 50%,本次处罚的幅度相对而言较低。此外,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关作出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从罚款的金额分析,本次处罚的罚款金额为 2.55 万元不属于较大数额
的罚款。因此,本次处罚不构成针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 据 本 所 经 办律师 在 中 国 海 关企业 进 出 口 信 用信息 公 示 平 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无信用异常情况,未因本次处罚被
调低信用等级。

    (2) 因木质包装未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被处罚款 1,000 元

    因广州富士 2019 年 7 月 16 日木质包装未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
白云机场海关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穗机关检违字﹝2019﹞0000086 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广州富士处以
罚款 1,000 元。广州富士已缴纳了罚款。




                                    3-3-2-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
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广州富士因木质包装未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被处罚款金额为 1,000 元,该罚款金额与
处罚依据所设罚款上限 5,000 元相比较低,且相关处罚已执行完毕。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香港恒联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香港恒联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根据《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告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日本富士法务调查报
告书》出具日,日本富士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

    (二) 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所作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控股股东信邦集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2.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所作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基于上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李罡、总经理余希平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详细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引
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
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2-110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
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2-111
3-3-2-112
附表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控制关系或任职情况                                        经营范围
                            李罡持股 62.31%,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1     信邦集团             理、财务负责人;姜宏持股 30.69%;余希           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
                            平持股 7%
                            余希平和李罡分别持有 36.91%和 21.47%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2     横琴信邦             的财产份额,且余希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
                            李罡、姜宏和余希平分别持有 62.31%、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3     共青城国邦           30.69%、7%的财产份额,且余希平担任执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行事务合伙人
                            李罡、姜宏和余希平分别持有 62.31%、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4     共青城信邦           27.69%、10%的财产份额,且余希平担任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珠穆朗玛旅游投资 信邦集团持股 90%;李罡担任董事长,并
 5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有限公司             持股 10%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
       广东珠穆朗玛旅行社有 广 东 珠 穆 朗 玛 旅 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6                                                                          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服
       限公司               100%;李罡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务;商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邦集团持股 75%;李罡担任董事长、总 租赁业务;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向
       广州信邦融资租赁有限
 7                          经理、财务负责人;李罡之女李昱担任董 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
       公司
                            事;余希平、姜宏之子姜钧担任董事                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仅限融资租赁企业经营)
       广州市网格软件有限公
 8                          信邦集团持股 65%                                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软件零售;软件批发
       司




                                                                3-3-2-113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控制关系或任职情况                                    经营范围
                                                                        机器人应用研发推广;机器人科技园的建设、园区物业租售、园
                                 信邦集团持股 64%;李罡持股 36%,担任 区物业管理、园区企业投资、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建设运营;产业
 9     广东信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余希平担任董事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咨询;培训;物流仓储、运输(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邦集团持股 90%;姜宏、余希平之子姜
       广州东日装配技术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通信系统
10                               钧配偶李嘉瑜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
       有限公司                                                         设备产品设计
                                 持股 10%
       天津市国邦科贸有限公                                             技术推广服务、图文设计、道路货物运输;批发和零售业(依法
11                               信邦集团持股 90%
       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李罡持股 62.31%,担任董事、总经理;姜
12     信邦远东                  宏持股 30.69%,担任董事;余希平持股 投资控股
                                 7%,担任董事
       Serva (Asia)Transport   信邦远东持股 100%;李罡担任董事、总经
13                                                                      投资控股
       System Limited            理
                                 李罡持股 99%,为有限合伙人;姜宏、余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共青城丽亭投资合伙企
14                               希平之子姜钧持股 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业(有限合伙)
                                 伙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共青城丽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生产经营自动化停车设备、立体仓库设备及上门安装和上门维修;
                                 股 27.78%;李罡之女李昱持股 20.94%;
                                                                        控制和管理软件的配套开发和销售;AGV 立体停车智能车库系统
15     珠海丽亭                  姜宏、余希平之子姜钧直接持股 20.94%,
                                                                        工程总包(含设备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室内
                                 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李罡直接持股
                                                                        外装修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13.68%,并担任董事长;余希平担任董事
                                 Serva (Asia)Transport System Limited
16     Vertra United GmbH                                               投资持股
                                 持股 100%;李罡之女李昱担任经理
                                                                        1.适用于汽车生产汽车维修及其它方面的工具,设备及零部件等
                                 李罡持股 62.31%,并担任董事;姜宏持股
17     セルバ株式会社                                                   进出口业务
                                 30.69%,并担任董事;余希平持股 7%
                                                                        2.房地产投资管理及维修


                                                               3-3-2-114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控制关系或任职情况                                   经营范围
                                                                  3.提供投资行业及投资相关信息,信息处理服务业务
                                                                  4.提供其它信息服务业务及信息处理服务业务
                                                                  5.根据劳务派遣事业法规定的一般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务派遣
                                                                  事业法规定的特定劳务派遣业务
                                                                  6.上述各项附带相关的一切业务
                                                                  机器人科技园的建设、园区物业租售、管理;企业投资、孵化器
                                                                  与加速器的建设及运营;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营;咨询;培训;
                            信邦集团持股 45.1%,李罡担任董事长兼 融资租赁;仓储、物流、运输;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及运营;智
18     珠海国机
                            总经理;余希平担任董事                能装备生产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广告业;科技中介服务
       珠海国机双创科技有限 珠海国机持股 70.04%,李罡担任董事长兼
19                                                                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建设及运营;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及运营
       公司                 经理
                                                                  教育咨询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票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
                                                                  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
                                                                  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
                                                                  审批后方可经营);翻译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
       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
20                          李罡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35%          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边境旅游招
       限公司
                                                                  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
                                                                  招徕、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军事体育拓展训练;日用杂品
                                                                  综合零售;境内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
                                                                  旅游业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
                            李罡担任董事、总经理;信邦集团对其控
                                                                  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
       深圳市前海东西南北基 股合伙企业深圳东西南北投资管理中心
21                                                                (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
       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持股 10%,并担任该控股合
                                                                  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
                            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


                                                            3-3-2-115
序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控制关系或任职情况                                                经营范围
                                                                                      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附表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且已收到权利证明文件的专利权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一种汽车交接站激光扫描车辆外轮廓尺                                                      2019 年 12      2020 年 6 月
    1    实用新型                                                     ZL201922257424.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寸的测量装置                                                                   月 12 日           9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5 月
    2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涂胶装置8                   ZL201920938407.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9 日           22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3 月
    3    实用新型                一种计量式供胶装置                   ZL201920937956.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9 日           17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2 月
    4    实用新型             一种工件上下料升降装置                  ZL201920928990.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9 日            7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8 月
    5    实用新型                  一种拆垛端拾器                     ZL201821726614.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7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6    实用新型            一种车架分装线的翻转机构                 ZL20182172663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3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10
    7    实用新型                一种五轴预拧紧装置                   ZL201821726643.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月 25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8    实用新型                 一种举升定位机构                    ZL201821726662.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3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8 月
9        实用新型         一种空中移栽输送线用安全护栏                ZL201821726665.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7 日

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就该项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但本所经办律师已查阅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
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3-2-116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10   实用新型      一种地面辅助合车装置        ZL201821728787.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3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11   实用新型   一种车架分装线的支撑夹紧机构   ZL201821728797.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3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8 月
12   实用新型       一种后悬合装举升机         ZL201821728799.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7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8 月
13   实用新型      一种机器人预拧紧系统        ZL201821728816.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7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8 月
14   实用新型           一种移动台车           ZL201821728825.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27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15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动力系统         ZL201821687177.3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7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16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轨道          ZL201821651657.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17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控制系统         ZL201821651664.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18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控制系统         ZL20182165169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19   实用新型      一种充电机器人动力系统      ZL201821652133.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20   实用新型      一种充电机器人传动系统      ZL201821652146.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6 月
21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传动系统         ZL201821652147.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14 日
                                                                             2018 年 10   2019 年 4 月
22   实用新型       充电机器人充电接头         ZL201821652149.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11 日       26 日




                                                 3-3-2-117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23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盖板玻璃         ZL201720898507.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9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3 月
24   实用新型     一种分区手机盖板玻璃       ZL201720898509.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23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25   实用新型    一种触摸屏用盖板玻璃结构    ZL201720898557.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6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26   实用新型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盖板玻璃   ZL201720898591.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3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27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盖板玻璃         ZL201720898593.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9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28   实用新型   一种具有保护结构的盖板玻璃   ZL201720898611.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6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29   实用新型       一种分区盖板玻璃         ZL201720898615.X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6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30   实用新型          一种盖板玻璃          ZL201720898638.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6 日
                                                                           2015 年 11     2016 年 3 月
31   实用新型    一种多功能可调泊车机器人    ZL201520877053.1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4日           16 日
                                                                           2015 年 11     2016 年 3 月
32   实用新型    一种大小可调的泊车机器人    ZL20152088216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4日           16 日
                                                                           2015 年 2 月   2015 年 11
33   实用新型     一种多功能泊车机器人       ZL201520099855.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月 18 日
                                                                           2015 年 2 月   2015 年 11
34   实用新型      一种横向泊车机器人        ZL201520100579.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月 18 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35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喷涂机械手        ZL201420721902.X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5 日         20 日




                                               3-3-2-118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36   实用新型     一种精密自动控制钻床       ZL201420711817.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37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椅背焊接装置       ZL20142071255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38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椅背自动焊接装置    ZL201420712592.5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39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制动检验台        ZL201420712618.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40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螺纹拧紧装置       ZL201420712676.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41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最小离地间隙测量仪   ZL201420712757.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42   实用新型     一种轮毂加工定位装置       ZL201420712780.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43   实用新型       一种移动焊接平台         ZL201420712788.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44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轮毂顶升装置       ZL201420712856.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24 日          6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4 月
45   实用新型        一种半轴拧紧机          ZL201921079241.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9日            28 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4 月
46   实用新型     一种传动轴螺母拧紧机       ZL201921079242.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9日            28 日
                                                                           2015 年 2 月   2017 年 7 月
47     发明       一种多功能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2536.9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7日
                                                                           2015 年 2 月   2017 年 6 月
48     发明       一种可升降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2652.0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23 日




                                               3-3-2-119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5 年 2 月    2017 年 7 月
49         发明                  一种横向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3426.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28 日
                                                                                                               2015 年 2 月    2020 年 2 月
50         发明                  一种横向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3535.6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18 日
                                                                                                               2012 年 4 月    2014 年 4 月
51         发明                无线智能扭矩管理系统                   ZL201210094726.7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日              2日
                       用于装配平衡器的旋铆模及利用旋铆模                                                      2011 年 12      2015 年 1 月
52         发明                                                        ZL201110414497.8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进行铆接的方法                                                                 月 13 日          14 日
                                                                                                               2015 年 2 月    2018 年 3 月
53         发明                  一种纵向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3589.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30 日
                                                                                                               2015 年 2 月    2017 年 8 月
54         发明                  一种纵向泊车机器人                   ZL201510073282.2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0 日           22 日
                                                                                                               2017 年 11      2018 年 3 月
55       外观设计                  智能停车机器人                     ZL201730550432.4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月 09 日          27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3 月
56       实用新型        一种三面伺服平台用物品夹持装置                ZL201920941429.9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0 日           17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3 月
57       实用新型             一种四面体伺服转台安装架                 ZL201920940735.0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0 日           17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2 月
58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 AGV 小车输送轨道                 ZL201920940732.7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0 日           18 日
                                                                                                               2019 年 6 月    2020 年 2 月
59       实用新型                 一种机器人点焊夹具                   ZL201920940797.1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0 日           18 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5 月
60       实用新型          一种四面伺服平台用防护装置9                ZL201921079244.8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2 日


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就该项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但本所经办律师已查阅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
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3-2-120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4 月
61   实用新型           智能搬运 AGV 小车            ZL201821539424.5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9 日          26 日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6 月
62   实用新型         焊接装备两面伺服翻转台         ZL201821539450.8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9 日          14 日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6 月
63   实用新型             三面体伺服转台             ZL201821539468.8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9 日          14 日
                                                                                   2018 年 9 月   2019 年 7 月
64   实用新型            夹紧单元切换系统            ZL201821539481.3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9 日          19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3 月
65   实用新型       一种多车型柔性主拼切换装置       ZL201720890416.4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30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3 月
66   实用新型       一种多车型柔性主拼切换装置       ZL201720890417.9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30 日
                一种多车型可变位旋转四面体的焊装装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67   实用新型                                        ZL201720898378.7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置                                                    21 日          19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68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焊接生产线柔性切换装置      ZL201720898396.5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9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69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焊装生产线            ZL201720898402.7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23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3 月
70   实用新型    一种焊装多车型主拼柔性切换机构      ZL201720898429.6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9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71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焊装生产线柔性切换装置      ZL201720899258.9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9 日
                一种实现多车型焊装夹具工位切换的装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72   实用新型                                        ZL201720899302.6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置                                                    21 日          19 日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73   实用新型    一种焊装多车型主拼柔性切换机构      ZL201720899305.X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9 日




                                                       3-3-2-121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号
                                                                                   2017 年 7 月   2018 年 1 月
74   实用新型    一种汽车焊装生产线柔性切换装置      ZL201720899334.6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21 日          19 日
                                                                                   2016 年 9 月   2017 年 4 月
75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车自动变速器           ZL201621047320.3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6 日
                                                                                   2016 年 9 月   2017 年 3 月
76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车自动变速器           ZL201621047669.7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9 日
                                                                                   2016 年 7 月   2017 年 2 月
77   实用新型   一种带锁止功能的圆柱齿轮行星差速器   ZL201620737625.0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2 日           8日
                                                                                   2016 年 7 月   2017 年 3 月
78   实用新型           一种电驱动力总成             ZL201620737721.5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2 日          22 日
                                                                                   2016 年 7 月   2018 年 2 月
79   实用新型        一种单减速电驱动力总成          ZL201620739248.4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12 日           8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4 月
80   实用新型        一种机器人焊接定位机构          ZL201921070734.1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8 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4 月
81   实用新型        一种机器人焊接冷却机构          ZL201921070786.9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8 日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4 月
82   实用新型    一种四面伺服平台用工件分选装置      ZL201921079243.3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9日            28 日
                一种步进电机驱动内燃机配气机构及步                                 2016 年 7 月   2019 年 2 月
83     发明                                          ZL201610556468.8   广州富士                                 专利权维持
                        进电机驱动内燃机                                              12 日          12 日




                                                       3-3-2-122